本實用新型屬于電動車把套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用于電動車的安全左把套。
背景技術:
騎行電動車需要注意安全駕駛,有的駕駛人存在單手駕駛的陋習,即僅僅使用右手握住右把套,通過轉動右把套,向控制器傳輸信號,由控制器根據右把套的擰動角度,控制電機的轉速,從而調節電動車的車速,這樣的駕駛習慣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存在安全隱患。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實用新型旨在提出一種用于電動車的安全左把套,駕駛者的左手離開左把套時,即使右手轉動右把套,電機不能啟動,能夠有效改善單手駕駛電動車的陋習,增強安全性能。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用于電動車的安全左把套,包括電動車的控制器和電機,還包括壓力傳感器、信號采集芯片和單片機,所述壓力傳感器設置在電動車左把套的內部,所述壓力傳感器輸出電連接所述信號采集芯片,所述信號采集芯片輸出電連接所述單片機,所述單片機輸出電連接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控制連接所述電機。
進一步的,左把套內部還設置有電加熱器和溫度傳感器,所述電加熱器電連接到所述單片機,所述溫度傳感器輸出電連接所述信號采集芯片。
進一步的,左把套與人手的接觸面上設置有防滑凸起。
相對于現有技術,本實用新型所述的用于電動車的安全左把套具有以下優勢:
本實用新型在左把套內部安裝的壓力傳感器,能夠感應左把套是否被駕駛者的左手把握,當左手未握住左把套時,信號采集芯片采集不到壓力傳感器的輸出,單片機接收不到信號采集芯片的輸出,此時,單片機向控制器輸出剎車信號,由控制器控制電機為無輸出狀態,此時轉動右把套,電機也不會轉動;當左手握住左把套時,壓力傳感器采集到壓力信號,信號采集芯片將壓力傳感器輸出的信號轉化成電信號,由信號采集芯片向單片機輸出電信號,單片機輸出給控制器信號,此時控制器可根據右把套轉動的角度,調節電機的工作轉速,從而控制電動車的車速。本實用新型實現了將左把套被握住,作為電動車電機啟動的必要條件,可以有效改善單手駕駛電動車的陋習,增強安全性能。
左把套內部設有的溫度傳感器,能夠將采集的溫度信息輸出到信號采集芯片,由信號采集芯片向單片機輸出電信號,單片機進行溫度的閾值比對,一旦發現溫度過低,單片機控制電加熱器啟動,為把套加熱。
左把套與人手的接觸面上設有的防滑凸起,能夠起到防滑的作用。
附圖說明
構成本實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本實用新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功能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通過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實用新型。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電動車的安全左把套,包括電動車的控制器和電機,還包括壓力傳感器、信號采集芯片和單片機,所述壓力傳感器設置在電動車左把套的內部,所述壓力傳感器輸出電連接所述信號采集芯片,所述信號采集芯片輸出電連接所述單片機,所述單片機輸出電連接所述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控制連接所述電機。
左把套內部還設置有電加熱器和溫度傳感器,所述電加熱器電連接到所述單片機,所述溫度傳感器輸出電連接所述信號采集芯片。
左把套與人手的接觸面上設置有防滑凸起。
本實例的工作過程:本實用新型的控制器、電機、壓力傳感器、信號采集芯片、單片機、溫度傳感器和電加熱器分別電連接到電動車上的蓄電池,由蓄電池為各部分提供電能;
當左手未握住左把套時,信號采集芯片采集不到壓力傳感器的輸出,單片機接收不到信號采集芯片的輸出,此時,單片機向控制器輸出剎車信號,由控制器控制電機為無輸出狀態,此時轉動右把套,電機也不會轉動;當左手握住左把套時,壓力傳感器采集到壓力信號,信號采集芯片將壓力傳感器輸出的信號轉化成電信號,由信號采集芯片向單片機輸出電信號,單片機輸出給控制器信號,此時控制器可根據右把套轉動的角度,調節電機的工作轉速,從而控制電動車的車速。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