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飛機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座艙照明測試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全部座艙照明夜視兼容檢查、主照明系統夜視兼容檢查、應急照明狀態夜視兼容檢查和告警信號燈狀態夜視兼容檢查,所述全部座艙照明夜視兼容檢查是指打開全部座艙照明,檢測座艙照明與夜視成像系統的兼容性;主照明系統夜視兼容檢查是指打開“儀表/顯示照明”、“操縱臺照明”時,檢測座艙照明與夜視成像系統的兼容性;應急照明狀態夜視兼容檢查是指打開“輔助/應急照明”和座艙公用燈時,檢測座艙照明與夜視成像系統的兼容性;告警信號燈狀態夜視兼容檢查是指僅開告警信號燈時,檢測座艙照明與夜視成像系統的兼容性。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與飛機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座艙照明測試方法,其特征在于:試驗場所為全封閉的暗室或在漆黑夜晚的機庫內進行,試驗時關閉試驗現場的所有燈光,并對現場光源進行遮蔽。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與飛機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座艙照明測試方法,其特征在于:具體步驟為:將分辨率測試卡(4)安裝在靶板(5)上,靶板(5)位于飛機(1)機身的外部,所述靶板(5)距飛機(1)座艙位9m,用模擬星光源(3)照射分辨率測試卡(4),用輻射亮度計(6)測試分辨卡上的白色部分,NVIS輻亮度不大于1.6×10-10NRb;觀察者坐在座艙內,觀察者佩戴夜視鏡(2)目光平視觀察分辨率測試卡(4),在飛機(1)全部照明被關閉的情況下,觀察者將觀察并記錄能夠看清的線條個數;打開全部座艙照明,使座艙內亮度至少到達0.343cd/m2,觀察者再次觀察并記錄能夠看清的線條個數,然后將兩次觀察到的線條組進行比較;如果在兩種情況下觀察到的線條相差沒有超過一個,則認為座艙照明與NVIS兼容;如果觀察到的線條相差超過一個,則認為座艙照明不能與NVIS兼容。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與飛機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座艙照明測試方法,其特征在于:飛機(1)的主照明系統、應急照明系統和告警信號系統均按以上步驟單獨測試,以便找出影響與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照明部件。
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與飛機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座艙照明測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辨率測試卡(4)包含至少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至少兩組線條,兩組線條分別為橫線條和豎線條,兩組線條并排設置;第二部分包括至少5排線條,每排線條的粗度至上而下逐排遞減,每排線條包括至少兩組線條,兩組線條分別為橫線條和豎線條,兩組線條并排設置;第三部分包括至少6排線條,每排線條的粗度至上而下逐排遞減,每排線條包括至少兩組線條,兩組線條分別為橫線條和豎線條,兩組線條并排設置。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與飛機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座艙照明測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線條的粗度依次遞減。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與飛機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座艙照明測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分位于分辨率測試卡(4)的右下方,第二部分位于分辨率測試卡(4)的左側,第三部分位于分辨率測試卡(4)的右上方。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與飛機夜視成像系統兼容的座艙照明測試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還設置有純色方塊,所述純色方塊與其所在組的線條尺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