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四連桿直線運動機構,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1)、固裝于所述底板(1)上的第一連桿(2)、與所述第一連桿(2)鉸接相連的第二連桿(3)、與所述第二連桿(3)鉸接相連的第三連桿(4)、與所述第三連桿(4)鉸接相連的第四連桿(5)、移動板(6),且所述底板(1)上豎立有多根導向桿(7),所述移動板(6)上縱向開設有與所述導向桿(7)等數量的通孔,每一所述導向桿(7)分別穿設于其中一個所述通孔中,且所述第四連桿(5)固裝于所述移動板(6)上,所述第四連桿(5)的一側還連接有手柄(9)。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四連桿直線運動機構,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通孔中均安裝有一直線軸承(8),且每一所述直線軸承(8)中均穿設有一根所述導向桿(7)。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四連桿直線運動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桿(2)通過一支座(10)豎立的固裝于所述底板(1)上。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四連桿直線運動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連桿(3)的一端與所述第一連桿(2)遠離所述底板(1)的一端通過鉸鏈或銷軸相鉸接,另一端與所述第三連桿(4)的一端通過鉸鏈或銷軸相鉸接,且所述第三連桿(4)遠離所述第二連桿(3)的一端與所述第四連桿(5)的一端通過鉸鏈或銷軸相鉸接。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四連桿直線運動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連桿(5)遠離所述第三連桿(4)的一端安裝于一支板(11)上,且所述支板(11)通過多個螺釘固裝于所述底板(1)上。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四連桿直線運動機構,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導向桿(7)上設置有兩個用以限制所述移動板(6)向上及向下移動的最大行程的限位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