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了一種藍藻清除劑及其制備方法,屬于水環境保護領域。
背景技術: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人類在一些內陸淡水湖泊中進行水產養殖,藻類生物是魚類和水生動物的食物,在水產養殖中,適當少量的藻類生物可以增加魚類和水生動物的產量。但是內陸淡水湖泊由于養殖時間長了,會造成水的營養化,
這時在每年夏季高溫天氣下,藍藻就會出現大爆發,湖面上會漂浮著一層綠色的、如油漆狀的藍藻。由于藍藻中的項圈藻可快速產生致死因子,破壞養殖對象的鰓組織,干擾其新陳代謝的正常進行,麻痹神經,使其死亡。藍藻中個別種不但活體帶毒,而且死亡個體分解會產生生物毒素——藍藻毒素。藍藻毒素量多時可直接造成養殖對象中毒死亡,即使數量少,也可通過食物鏈積累效應危害養殖對象,直至危害人體。
于是,在內陸淡水湖泊水產養殖中,進行藍藻處理是非常必要的。現在主要藍藻處理方法大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引清沖污、搬遷污染企業等轉移污染方式,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污染;如生物法、化學法各類治理藍藻的方法及處理劑,但至今難以得到廣泛、有效的應用,尤其化學方法中藥劑加入,會造成水生動植物的傷害,還會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潛在二次污染。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針對于現有藍藻處理技術只能治標不能治本的弊端,提供了一種藍藻清除劑及其制備方法,在淡水湖泊進行水產養殖初期就添加本發明藍藻清除劑,從而從根本上防止藍藻的爆發。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如下所述的技術方案:一種藍藻清除劑,其特征在于:由二氯苯、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太古油、維生素c和氨基酸調配而成,所述各組分按質量百分計具體為:二氯苯30~40%,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15~30%,太古油10~15%,維生素c10~15%和氨基酸10~15%,以上各組分質量百分之和為100%。
本發明所述藍藻清除劑的制備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過程:(1)將二氯苯放入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中進行加溫,在150℃下完全溶解,過濾后得濾液;
(2)向上述濾液中加入太古油完全混合;
(3)再向混合液中加入維生素c;
(4)最后加入氨基酸,得本發明產品,其中上述各組分的添加量按質量百分計具體為:二氯苯30~40%,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15~30%,太古油10~15%,維生素c10~15%和氨基酸10~15%,以上各組分質量百分之和為100%。
本發明產品使用方法:使用方法:按每畝淡水水面計,取本發明產品200克,兌水20公斤,全池噴灑。
本發明是在淡水湖泊進行水產養殖初期就添加,在藍藻還沒有出現的情況下進行防治,與其他方法相比,有益技術效果是:由于是防治藍藻,就不會發生藍藻爆發,從而不會造成水生動植物的傷害,也就更不會通過食物鏈潛在二次污染;本發明防止藍藻效率高、簡單實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根據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說明如下:
本發明為一種藍藻清除劑,由二氯苯、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太古油、維生素c和氨基酸調配而成,所述各組分按質量百分計具體為:二氯苯38~40%,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35%,太古油20%,維生素c15%和氨基酸15%。
本發明藍藻清除劑的制備方法,包括如下過程:將二氯苯放入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中進行加溫,在150℃下完全溶解,過濾后得濾液;向上述濾液中加入太古油完全混合;再向混合液中加入維生素c;最后加入氨基酸,得本發明產品,其中上述各組分的添加量按質量百分計具體為:二氯苯30~40%,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15~30%,太古油10~15%,維生素c10~15%和氨基酸10~15%,以上各組分質量百分之和為100%。
使用方法:按每畝淡水水面計,取本發明產品200克,兌水20公斤,全池噴灑。
實施例1
將4kg二氯苯放入1.5kg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中進行加溫,在150℃下完全溶解,過濾后得濾液;向上述濾液中加入1.5kg太古油完全混合;再向混合液中加入1.5kg維生素c;最后加入1.5kg氨基酸,得本發明產品。
使用方法:按每畝淡水水面計,取本發明產品200克,兌水20公斤,全池噴灑。
實施例2
將3kg二氯苯放入3kg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中進行加溫,在150℃下完全溶解,過濾后得濾液;向上述濾液中加入1kg太古油完全混合;再向混合液中加入1.5kg維生素c;最后加入氨基酸1.5kg,得本發明產品。
使用方法:按每畝淡水水面計,取本發明產品200克,兌水20公斤,全池噴灑。
實施例3
將3.5kg二氯苯放入2.5kg質量濃度為30%的鹽酸中進行加溫,在150℃下完全溶解,過濾后得濾液;向上述濾液中加入1kg太古油完全混合;再向混合液中加入1.25kg維生素c;最后加入1.25氨基酸,得本發明產品。
使用方法:按每畝淡水水面計,取本發明產品200克,兌水20公斤,全池噴灑。
本發明所述的實施例僅僅是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方式進行的描述,并非對本發明構思和范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發明設計思想的前提下,本領域中工程技術人員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作出的各種變型和改進,均應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本發明請求保護的技術內容,已經全部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