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涉及綠化景觀裝置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可調整的樹篦子。
背景技術:
1、傳統樹篦子以拼裝式蓋板或一體化蓋板為主,通常為方形或圓形,蓋板中間預留樹干生長孔洞,不同種類的樹篦子主要區別在于拼裝方式或外觀樣式。
2、由于新移栽喬木生根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綠化景觀施工人員通常會使用四角撐輔助支撐喬木,待其生根穩固后將四腳撐拆卸。傳統樹篦子通常不為四腳撐預留孔洞,導致四腳撐地面端難以固定;部分四角留有孔洞的樹篦子雖然有助于四腳撐地面端固定,但四腳撐拆卸后,四角孔洞土層裸露,影響美觀,且應用于人行道上時,四角孔洞容易造成行人崴腳,存在輕微安全隱患。
3、總之,在當下城鄉建設以人為中心、精細化、品質化的大背景下,傳統樹篦子的服務能力滯后,需要補充升級。
技術實現思路
1、為了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申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可調整的樹篦子。本申請通過預設的腳撐孔洞以及活動部件提升傳統樹篦子的使用功能,使之可隨樹木生長進行調整,并提升使用安全性與景觀效果。
2、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申請提供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包括:蓋板,其設置有用于容納樹木生長的樹穴,并在樹穴外側設置有腳撐孔洞;活動部件,其活動連接在腳撐孔洞上;使用腳撐支撐樹穴中生長的樹木時,所述活動部件翻轉抵扣在蓋板下方,所述腳撐孔洞保持開放用于容納腳撐;撤銷腳撐后,所述活動部件翻轉閉合在蓋板上,封閉所述腳撐孔洞。
3、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所述活動部件通過合頁和/或旋轉卡扣轉動連接在腳撐孔洞上;或者,所述活動部件直接扣合安裝在腳撐孔洞內。
4、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所述活動部件上還嵌入有發光材料。
5、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活動部件翻轉抵扣在蓋板下方時,所述發光材料內扣設于蓋板背側,貼近樹木生長的土層;活動部件翻轉閉合在蓋板上時,所述發光材料內嵌并固定于腳撐孔洞內,裸露于樹木生長的土層外。
6、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所述活動部件的厚度與腳撐孔洞的深度齊平,或,與蓋板保持一致。
7、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所述蓋板設置為能夠相互拼接的若干塊,各塊蓋板分別在其中心位置設置有能夠相互拼接相互連通的樹穴。
8、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各塊蓋板分別設置為矩形,該矩形的一角設置有扇形的樹穴,該矩形的另一角設置所述腳撐孔洞及活動部件。
9、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各塊蓋板相互拼接為一整塊矩形,所述樹穴設置在各蓋板拼接所形成的矩形的中心位置,各腳撐孔洞分別在各蓋板拼接所形成的矩形的對角線邊緣。
10、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所述發光材料為熒光涂層、地燈、射樹燈或其組合;所述蓋板可以采用常規樹篦子的材質或樣式,也可以設置為透水材質或設置有鏤空。
11、可選的,如上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中,所述腳撐孔洞及活動部件均設置為圓形,其中,活動部件的直徑小于腳撐孔洞的內徑。
12、本申請和現有方案相比具有如下技術效果:
13、本申請提供一種可調整的樹篦子,其包括設置有樹穴以及腳撐孔洞的蓋板,以及活動連接在腳撐孔洞上的活動部件。本申請的樹篦子利用其中心位置所設置樹穴容納樹木生長,并在樹穴外側設置腳撐孔洞以容納用于支撐樹木生長的腳撐。本申請的活動部件可在使用腳撐時翻轉抵扣在蓋板下方,而在撤銷腳撐后翻轉閉合在蓋板上,從而相應封閉所述腳撐孔洞并提供照明或裝飾功能。本申請能夠有效解決樹篦子四角預留四腳撐孔洞時,四腳撐拆卸后,孔洞不僅無法產生積極作用,反而存在影響美觀、造成輕微安全隱患的問題。本申請的活動部件可內嵌設置發光材料填補預留孔洞,降低行人因樹篦子不平整崴腳摔傷的安全隱患,解決預留孔洞區域土層裸露美觀性差的問題,并通過發光材料起到一定安全提醒、安全照明、景觀裝飾的作用。
14、本實用新型采用裝配式板體,整個樹篦子由四塊完全一樣的蓋板模塊組成,且每個模塊僅包含板體、合頁、活動部件三個簡單構件,生產加工便利、成本低;投入使用后,調整功能僅需要拆卸、清洗、變形并重新安裝三個步驟,操作簡便。整個產品性價比較高。
15、本實用新型活動部件所采用的熒光板,可靈活替換為其他形狀一樣的構件,隨使用者的需求靈活調整功能。例如本申請可將活動部件中的熒光板替換為同等外徑的地燈或射樹燈,滿足照明或景觀需求;也可將其替換為單純的裝飾板,在滿足平整度的功能需求同時實現景觀美化的作用;將蓋板替換為透水材質模塊則可滿足雨水下滲需求等。本申請中,活動部件的替換方便,可用合頁安裝,也可直接內嵌設置在蓋板上的孔洞內即可。
16、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蓋板板體,其還可在不影響預留孔洞及合頁固定的區域,進一步進行變更及細化,增加鏤空、花紋等設計,從而進一步滿足透水、景觀等需求。
17、本申請的其它特征和優點將在隨后的說明書中闡述,并且,部分地從說明書中變得顯而易見,或者通過實施本申請而了解。
1.一種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包括:蓋板(1),其設置有用于容納樹木生長的樹穴(11),并在樹穴(11)外側設置有腳撐孔洞(12);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動部件(2)通過合頁(21)和/或旋轉卡扣轉動連接在腳撐孔洞(12)上:或者,所述活動部件(2)直接扣合安裝在腳撐孔洞(12)內。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動部件(2)上還嵌入有發光材料(22)。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活動部件(2)翻轉抵扣在蓋板(1)下方時,所述發光材料(22)內扣設于蓋板(1)背側,貼近樹木生長的土層;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動部件的厚度與腳撐孔洞(12)的深度齊平,或,與蓋板(1)保持一致。
6.如權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蓋板(1)設置為能夠相互拼接的若干塊,各塊蓋板(1)分別在其中心位置設置有能夠相互拼接相互連通的樹穴(11)。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各塊蓋板(1)分別設置為矩形,該矩形的一角設置有扇形的樹穴(11),該矩形的另-角設置所述腳撐孔洞(12)及活動部件(2)。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各塊蓋板(1)相互拼接為一整塊矩形,所述樹穴(11)設置在各蓋板(1)拼接所形成的矩形的中心位置,各腳撐孔洞(12)分別在各蓋板拼接所形成的矩形的對角線邊緣別在各蓋板(1)拼接所形成的矩形的對角線邊緣。
9.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材料(22)為熒光涂層、地燈、射樹燈或其組合;所述蓋板(1)為透水材質或設置有鏤空。
10.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調整的樹篦子,其特征在于,所述腳撐孔洞(12)及活動部件(2)均設置為圓形,其中,活動部件(2)的直徑小于腳撐孔洞(12)的內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