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包括底板、支架、光學成像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裝置還包括足跟限位部件,所述底板分為前腳掌掃描區域和后腳跟放置區域,所述足跟限位部件固定安裝在后腳跟放置區域,所述光學成像部件的掃描范圍僅限于前腳掌掃描區域。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的上下兩側分別設置有折射鏡面部件,所述折射鏡面部件包括矩形鏡面及楔形托架,所述矩形鏡面平置于所述楔形托架的斜面上,所述楔形托架與水平面的傾角在15°至75°間調節。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足部掃描裝置還包括連桿,所述連桿跨接在所述支架的兩端,所述光學成像部件連接在所述連桿上。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成像部件為紅外光部件或相機部件或結構光部件。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紅外光部件包括至少一個紅外光發射器和至少一個紅外光接收器;所述紅外光發射器及所述紅外光接收器通過連接部件可拆卸地連接在所述連桿上。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紅外光發射器的掃描范圍僅限于所述前腳掌掃描區域。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相機部件包括至少一個攝像頭,所述攝像頭通過連接部件可拆卸地連接在連桿上。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結構光部件包括至少一個結構光發射器和至少一個結構光接收器;所述結構光發射器及所述結構光接收器通過連接部件可拆卸地連接在連桿上。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一種足部掃描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紅外光發射器的掃描范圍僅限于所述前腳掌掃描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