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拉桿箱,涉及一種方便上下樓梯的拉桿箱。
背景技術:
外出旅游,拉桿箱是必備的物品。拉桿箱指具有拉桿和滾輪的行李箱。因其使用方便,攜帶衣物等成為旅行,出門而受到廣泛使用。同時,拉桿箱也因箱子置一拉桿,有單管拉桿及雙管拉桿之分,拉桿的管亦有方管和圓管之分,以方便行走時拖著,大大減輕負擔。
但是,有時候出門時往往攜帶的行李過多過重,又急于乘車趕時間等,現有的大多數拉桿箱只能在平路或者斜坡拖動,無法上下樓梯,只能手提,耽誤時間,給旅游出行帶來極大的不便,使得原本愉悅輕松的心情變得勞累不堪;同時帶老人或者小孩出行時,需要騰出手和精力照顧他們,根本就無法提著行李箱上下樓梯,也需要一個能方便上下樓梯的拉桿箱。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背景技術中所涉及到的缺陷,提供一種方便上下樓梯的拉桿箱。
本發明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方便上下樓梯的拉桿箱,包含拉桿箱本體、第一至第五連桿、插銷、以及若干滑輪;
所述拉桿箱本體在其箱體背面設有條狀凹槽,所述凹槽設置在拉桿箱本體背面兩條側邊的中間、與兩條側邊平行、且凹槽的底端和拉桿箱本體的底面相接;
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分別設置在所述凹槽的上端、下端,均和所述拉桿箱本體的底面平行;
所述第四連桿、第五連桿平行設置,其底端均和所述第二連桿鉸接;
所述若干滑輪均勻設置在所述第四連桿、第五連桿之間,滑輪中心均設有轉軸、且轉軸的兩端分別和第四連桿、第五連桿固連,使得所述若干滑輪均能夠在第四連桿、第五連桿之間自由轉動;
所述第三連桿的上端和所述第一連桿鉸接,能夠繞所述第一連桿轉動;
所述第三連桿的下端、第四連桿的上端、第五連桿的上端均設有和所述插銷相匹配的插銷孔;
所述插銷用于通過和第三至第五連桿上的插銷孔相匹配,使得所述第四連桿、第五連桿和所述拉桿箱本體的背面呈預設的角度閾值,以方便拉桿箱本體上下樓梯。
作為本發明一種方便上下樓梯的拉桿箱進一步的優化方案,所述凹槽上設有拉鏈封口。
作為本發明一種方便上下樓梯的拉桿箱進一步的優化方案,所述滑輪的數量范圍為四個到十個。
作為本發明一種方便上下樓梯的拉桿箱進一步的優化方案,所述滑輪的直徑為5cm至10cm。
本發明采用以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技術效果:
可用于上下樓梯,拉動拉桿箱,省時省力,使得旅途更加輕松愉快,可有更多精力照顧老人和抱小孩等;具有普通拉桿箱的功能,可盛裝行李物品。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拉鏈封口拉上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拉鏈封口拉開未爬梯狀態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拉鏈封口拉開爬梯狀態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4是凹槽內第一至第五連桿、插銷、以及各滑輪連接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拉桿,2、拉鏈,3、箱體,4、凹槽,5、底部滑輪,6、第一連桿,7、第三連桿,8、滑輪,9、第四連接桿,10、第二連桿,11、插銷。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如圖1至圖4所示,本發明公開了一種方便上下樓梯的拉桿箱,包含拉桿箱本體、第一至第五連桿、插銷、以及若干滑輪;
所述拉桿箱本體在其箱體背面設有條狀凹槽,所述凹槽設置在拉桿箱本體背面兩條側邊的中間、與兩條側邊平行、且凹槽的底端和拉桿箱本體的底面相接;
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分別設置在所述凹槽的上端、下端,均和所述拉桿箱本體的底面平行;
如圖4所示,所述第四連桿、第五連桿平行設置,其底端均和所述第二連桿鉸接;
所述若干滑輪均勻設置在所述第四連桿、第五連桿之間,滑輪中心均設有轉軸、且轉軸的兩端分別和第四連桿、第五連桿固連,使得所述若干滑輪均能夠在第四連桿、第五連桿之間自由轉動;
所述第三連桿的上端和所述第一連桿鉸接,能夠繞所述第一連桿轉動;
所述第三連桿的下端、第四連桿的上端、第五連桿的上端均設有和所述插銷相匹配的插銷孔;
所述插銷用于通過和第三至第五連桿上的插銷孔相匹配,使得所述第四連桿、第五連桿和所述拉桿箱本體的背面呈預設的角度閾值,以方便拉桿箱本體上下樓梯。
所述凹槽上設有拉鏈封口。
如圖3所示,需要使用滑輪時,拉開拉鏈封口,將插銷插入第三至第五連桿上的插銷孔,使得第四連桿、第五連桿和所述拉桿箱本體的背面呈預設的角度閾值,這樣,上下樓梯時,滑輪在樓梯的階層之間滑動。
如圖2所示,不需要使用滑輪時,將插銷拔下,將第三至第五連桿均推入凹槽中,并且將插銷放入凹槽中,拉上拉鏈封口即可。
所述滑輪的數量范圍為四個到十個,圖4為采用四個滑輪的實施例。
所述滑輪的直徑為5cm至10cm。
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是,除非另外定義,這里使用的所有術語(包括技術術語和科學術語)具有與本發明所屬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的一般理解相同的意義。還應該理解的是,諸如通用字典中定義的那些術語應該被理解為具有與現有技術的上下文中的意義一致的意義,并且除非像這里一樣定義,不會用理想化或過于正式的含義來解釋。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