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新型下肢肢障人群康復行走裝置,含有中部固定帶和兩側支撐腿,其特征是:每一所述支撐腿均包括上支撐板、下支撐板、上轉動板和下轉動板,其中,所述上支撐板的上端通過上支撐桿與連接板鉸接,所述上支撐板的下端與所述下支撐板的上端轉動式連接,所述上轉動板的上端通過上連接桿與所述連接板鉸接,所述連接板通過腰部支撐板與所述中部固定帶連接,所述上支撐板上固定有上電動推桿,所述上電動推桿的伸縮桿與所述上轉動板的下端連接,所述下轉動板的上端與所述上支撐板轉動式連接,所述下轉動板的下端通過下連接桿與固定板連接,所述下支撐板的下端通過下支撐桿與所述連接板連接,所述連接板與鞋子固定在一起,所述下支撐板上設置有下電動推桿,所述下電動推桿的伸縮桿與所述下轉動桿的下端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下肢肢障人群康復行走裝置,其特征是:所述上電動推桿的伸縮桿還通過連帶板與所述下支撐板連接,并且,所述連帶板上設置有條形孔,所述條形孔套在所述下支撐板上設置的螺栓軸上。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下肢肢障人群康復行走裝置,其特征是:所述上支撐板、下支撐板、上轉動板和下轉動板均采用雙板式結構,雙板之間通過螺栓軸固定,所述上電動推桿和下電動推桿均位于雙板之間的空間內。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下肢肢障人群康復行走裝置,其特征是:所述上電動推桿的伸縮桿與所述上轉動板的下端直接連接或通過杠桿間接連接,所述下電動推桿的伸縮桿與所述下轉動桿的下端直接連接或通過杠桿間接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下肢肢障人群康復行走裝置,其特征是:兩個所述上支撐板上分別設置有腿部固定帶,所述中部固定帶為腰部固定帶,所述腰部固定帶和腿部固定帶采用系帶、尼龍搭扣或皮帶式結構。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下肢肢障人群康復行走裝置,其特征是:所述上支撐桿、上連接桿、下支撐桿和下連接桿均采用雙頭雙向螺栓結構,能夠調節長度;所述下支撐板上設置有過渡板,所述上支撐板與所述過渡板轉動式連接。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下肢肢障人群康復行走裝置,其特征是:所述上支撐板、下支撐板、上轉動板和下轉動板由不銹鋼材料、鋁合金材料制成或高強度塑料制成;所述上電動推桿和下電動推桿的控制器的電器元件和電池固定在所述上支撐板上,所述控制器的操控部件由人體手動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