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牙科器械中各所述第三殼體的彈性相同。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牙科器械中各所述第三殼體的彈性隨著佩戴順序逐漸減小。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牙科器械中彈性最小的第三殼體的彈性與所述第二牙科器械中佩戴順序最前的第二殼體的彈性相同。
5.如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殼體的彈性大于所述第一殼體的彈性。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殼體與所述第一殼體的膜片厚度相同,所述第三殼體膜片的彈性模量小于所述第一殼體膜片的彈性模量。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殼體與所述第一殼體的膜片的彈性模量相同,所述第三殼體的膜片厚度小于所述第一殼體的膜片厚度。
8.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殼體膜片的彈性模量小于所述第一殼體膜片的彈性模量,且所述第三殼體的膜片厚度小于所述第一殼體的膜片厚度。
9.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殼體膜片的彈性模量小于所述第一殼體膜片的彈性模量,且所述第三殼體的膜片厚度大于第一殼體的膜片厚度,或者,所述第三殼體膜片的厚度小于所述第一殼體膜片的厚度,且所述第三殼體膜片的彈性模量大于所述第一殼體膜片的彈性模量。
10.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殼體的彈性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二殼體的彈性。
11.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牙科器械中第二殼體彈性大于或等于所述第一殼體的彈性。
12.如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k3的數值小于或等于10。
13.如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牙科器械中各第一殼體的幾何形狀相同,且幾何形狀相同的各第一殼體被設計為不向患者所佩戴牙頜的牙列施加矯治力。
14.如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牙科器械中各第一殼狀本體的幾何形狀不同,各第一殼狀本體被設計為將患者牙齒從初始牙齒布局漸進向所述頜位重建階段的階段目標牙齒布局移動實施牙齒矯治計劃。
15.一種牙科矯治系統的設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的設計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中間牙頜數字模型以及所述頜位重建階段的階段目標牙齒布局,生成第三牙頜數字模型步驟前,還包括:
17.如權利要求16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的設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計算所述實際牙齒布局與階段目標牙齒布局的偏移量,包括: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的設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當所述偏移量超過預設閾值時,根據所述中間牙頜數字模型以及階段目標牙齒布局,生成所述第三牙頜數字模型,包括:
19.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的設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當所述偏移量超過預設閾值時,根據所述中間牙頜數字模型以及階段目標牙齒布局,生成所述第三牙頜數字模型,包括:
20.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的設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當所述偏移量超過預設閾值時,根據所述中間牙頜數字模型以及階段目標牙齒布局,生成所述第三牙頜數字模型,包括:
21.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牙科矯治系統的設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當所述偏移量超過預設閾值時,根據所述中間牙頜數字模型以及階段目標牙齒布局,生成所述第三牙頜數字模型,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