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整合素靶向肽-膠原酶藥物組合在制備治療纖維化的藥物中的應用,其中所述整合素靶向肽與膠原酶的摩爾比為(500~1000):1。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其特在于,所述的整合素靶向肽選自cgplgvrgd、c18-cgplgvrgd、grgdsp、grgds、rgds、rgdv、c(rgdfk)、c(rgdyk)、c(rgdfv)、c(rgdfe)、c(rgdfc)、c(rgdf[n-methyl]v)、c(rgdyc)、rgd-peg或irgd,膠原酶為i型膠原酶。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其特在于,所述的藥物為治療肝纖維化、肺纖維化、胰腺纖維化或纖維化腫瘤的藥物。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應用,其特在于,所述藥物的給藥方式為局部給藥、靜脈注射、皮下注射或肌內注射。
5.一種治療纖維化的藥物組合物,其特征在于,以重量份計,其包含0.5~50份的整合素靶向肽、0.5~50份的膠原酶以及1~100份的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特在于,所述的整合素靶向肽為cgplgvrgd、c18-cgplgvrgd、grgdsp、grgds、rgds、rgdv、c(rgdfk)、c(rgdyk)、c(rgdfv)、c(rgdfe)、c(rgdfc)、c(rgdf[n-methyl]v)、c(rgdyc)、rgd-peg或irgd,膠原酶為i型膠原酶。
7.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特在于,所述整合素靶向肽與膠原酶的質量比為(5~10):1。
8.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特在于,以重量份計,其包含5~8.5份的整合素靶向肽、1份的膠原酶以及1~50份的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
9.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特在于,其劑型選自溶液劑、混懸劑、脂質體、微球、微囊、納米粒、凝膠。
10.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特在于,所述的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選自溶劑、穩定劑、緩沖劑、助溶劑、抗氧化劑、防腐劑、滲透壓調節劑、脂質材料、高分子材料或填充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