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送料裝置,具體涉及適用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自動送料裝置。
背景技術:
木板是采用完整的木材制成的木板材。這些板材堅固耐用、紋路自然。木板是家裝中經常使用的材料,在對木板加工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道工藝就是將木板進行分切,以獲得合適尺寸的木板,便于后期加工。在切割木板時,常用到手動木板切割機,即將木板放在工作臺上,然后用手將木板推向分割刀。這種操作方式不僅勞動強度大,還十分危險。而新買一個自動分割木板的機器,對于一些規格較小的企業來說,成本高,實用性低。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手動木板切割機的操作方式不僅勞動強度大,還十分危險。因此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適用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自動送料裝置,解決手動木板切割機的操作方式不僅勞動強度大,還十分危險的問題。
本發明通過下述技術方案實現:
適用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自動送料裝置,包括定位板、螺桿和夾緊機構;所述定位板有兩個,所述螺桿設置在定位板之間,且螺桿的軸線與定位板垂直,螺桿的軸線平行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工作平臺;所述夾緊機構包括導向塊和壓緊螺栓;所述導向塊上設置有螺紋孔Ⅰ、螺紋孔Ⅱ和開口;所述螺紋孔Ⅰ與螺桿配合,便于通過轉動螺桿來帶動導向塊在螺桿上移動;所述開口用于放置待加工的木板;所述螺紋孔Ⅱ的軸線垂直于待加工的木板所在的平面,且與開口連通;所述壓緊螺栓穿過螺紋孔Ⅱ,并壓緊位于開口內的木板。整個送料裝置設置在手動木板切割機的工作平臺上。將待切割的木板放置在開口上,并通過壓緊螺栓將木板壓緊,然后轉動螺桿。在螺桿的轉動下,使導向塊在工作平臺上移動,從而使位于開口的木板自動向切割刀的方向移動。
進一步地,所述導向塊上還設置有通孔,所述通孔的軸線與螺紋孔Ⅰ的軸線平行。所述適用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自動送料裝置還包括導向桿,所述導向桿設置在定位板之間,并平行于螺桿;導向桿與通孔配合。通過通孔與導向桿的配合,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保證木板前進方向的平穩性,避免木板因切割產生的抖動而偏移的現象出現。
進一步地,所述壓緊螺栓上遠離頭部的端面上設置有橡膠墊。橡膠墊的設置,使壓緊螺栓和木板之間為軟接觸,從而避免木板在被壓點產生壓痕。
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如下的優點和有益效果:
1、本發明適用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自動送料裝置,本裝置可放在手動木板切割機的工作平臺上使用,不僅降低了工人的勞動強度、提高了安全性,還不用新買一個自動分割木板的機器,對于一些規格較小的企業來說,不用花太多成本就可以使原有的手動木板切割機變為自動的。
2、本發明適用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自動送料裝置,在壓緊螺栓上設置橡膠墊,使壓緊螺栓和木板之間為軟接觸,從而避免木板在被壓點產生壓痕;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實施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并不構成對本發明實施例的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明結構示意圖;
圖2為導向塊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壓緊螺栓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中標記及對應的零部件名稱:
1-定位板,2-螺桿,3-導向桿,4-導向塊,5-螺紋孔Ⅰ,6-螺紋孔Ⅱ,7-開口,8-通孔,9-壓緊螺栓,10-橡膠墊。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結合實施例和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方式及其說明僅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作為對本發明的限定。
實施例
如圖1-圖3所示,本發明適用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自動送料裝置,包括定位板1、螺桿2和夾緊機構;所述定位板1有兩個,所述螺桿2設置在定位板1之間,且螺桿2的軸線與定位板1垂直,螺桿2的軸線平行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工作平臺;所述夾緊機構包括導向塊4和壓緊螺栓9;所述導向塊4上設置有螺紋孔Ⅰ5、螺紋孔Ⅱ6和開口7;所述螺紋孔Ⅰ5與螺桿2配合,便于通過轉動螺桿2來帶動導向塊4在螺桿2上移動;所述開口7用于放置待加工的木板;所述螺紋孔Ⅱ6的軸線垂直于待加工的木板所在的平面,且與開口7連通;所述壓緊螺栓9穿過螺紋孔Ⅱ6,并壓緊位于開口7內的木板。整個送料裝置設置在手動木板切割機的工作平臺上。將待切割的木板放置在開口7上,并通過壓緊螺栓9將木板壓緊,然后轉動螺桿2。在螺桿2的轉動下,使導向塊4在工作平臺上移動,從而使位于開口7的木板自動向切割刀的方向移動。
進一步地,所述導向塊4上還設置有通孔8,所述通孔8的軸線與螺紋孔Ⅰ5的軸線平行。所述適用于手動木板切割機的自動送料裝置還包括導向桿3,所述導向桿3設置在定位板1之間,并平行于螺桿2,導向桿3還與通孔8配合。通過通孔8與導向桿3的配合,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保證木板4前進方向的平穩性,避免木板因切割產生的抖動而偏移的現象出現。
進一步地,所述壓緊螺栓9上遠離頭部的端面上設置有橡膠墊10。橡膠墊10的設置,使壓緊螺栓9和木板之間為軟接觸,從而避免木板在被壓點產生壓痕。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