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針織機械領域,具體為一種雙針筒織襪機。
背景技術:
近年來國內針織企業從國外引進了不少先進的電腦襪機,國內也開始自行研制各種電腦襪機,但電腦襪機技術研究滯后,受現有的技術條件限制,國內所研制的電腦襪機絕大多數都為單針筒電腦襪機,無法生產高性能雙針筒電腦襪機,雙針筒高速電腦提花襪機基本全部依賴國外進口,致使雙針筒高速電腦提花襪機在整個襪機市場中占有率不足1%,嚴重制約了高檔產品、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發展,大大影響了我省襪類企業的出口創匯能力,另外在雙針筒織襪機工作時也會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上下針筒同步運轉精度的保證一直困擾著人們,傳統的解決方法大多是利用純物理機械的方式進行改進,這樣的方式不但結構復雜,而且造價成本較高。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以上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雙針筒織襪機,本實用新型與傳統上解決上下針筒不同步的問題相比,其結構大大的簡化了,使得整體結構簡潔實用,而且便于檢測,維修調整都比較方便,只需要調整上下驅動電機的轉速即可,使其在預定的精度范圍內,可以有效解決背景技術中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雙針筒織襪機,包括機體,所述機體內設有織襪裝置,所述織襪裝置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內設有上端針筒、下端針筒與中心轉軸,所述上端針筒連接有上齒輪,所述下端針筒連接有下齒輪,所述中心轉軸包括上端轉軸與下端轉軸,所述上端轉軸與下端轉軸上均設有驅動齒輪,所述上端轉軸連接有上端驅動電機,所述下端轉軸連接有下端驅動電機,所述驅動齒輪上設有轉速傳感器,所述轉速傳感器連接有液晶顯示屏,所述液晶顯示屏安裝在機體外側。
作為本實用新型一種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機體底部設有滾輪,所述滾輪上設有滾輪鎖。
作為本實用新型一種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驅動齒輪上設有上油孔。
作為本實用新型一種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轉速傳感器連接有報警裝置。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通過上端轉軸與下端轉軸分別控制著上端針筒與下端針筒的運作,驅動電機的型號以及轉速都調為一直,在驅動齒輪上設有轉速傳感器,一旦轉速傳感器將測得的上下齒輪轉速進行比較,發現不一致的時候,或是超出了預定的精度范圍,就會在液晶顯示屏上進行顯示,提醒人們盡快維修調整,本實用新型與傳統上解決上下針筒不同步的問題相比,其結構大大的簡化了,使得整體結構簡潔實用,而且便于檢測,維修調整都比較方便,只需要調整上下驅動電機的轉速即可,使其在預定的精度范圍內,整體造價成本較低,操作方便,使用簡單,具有較為廣闊的市場前景,便于推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驅動齒輪結構示意圖;
圖中:1-機體;2-織襪裝置;3-支架;4-上端針筒;5-下端針筒;6-中心轉軸;7-上齒輪;8-下齒輪;9-上端轉軸;10-下端轉軸;11-驅動齒輪;12-上端驅動電機;13-下端驅動電機;14-轉速傳感器;15-液晶顯示屏;16-滾輪;17-滾輪鎖;18-上油孔;19-報警裝置。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
請參閱圖1與圖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雙針筒織襪機,包括機體1,所述機體1內設有織襪裝置2,所述織襪裝置2包括支架3,所述支架3內設有上端針筒4、下端針筒5與中心轉軸6,所述上端針筒4連接有上齒輪7,所述下端針筒5連接有下齒輪8,所述中心轉軸6包括上端轉軸9與下端轉軸10,所述上端轉軸9與下端轉軸10上均設有驅動齒輪11,所述上端轉軸9連接有上端驅動電機12,所述下端轉軸10連接有下端驅動電機13,所述驅動齒輪11上設有轉速傳感器14,所述轉速傳感器14連接有液晶顯示屏15,所述液晶顯示屏15安裝在機體1外側;所述機體1底部設有滾輪16,所述滾輪16上設有滾輪鎖17;所述驅動齒輪11上設有上油孔18;所述轉速傳感器14連接有報警裝置19。
本實用新型通過上端轉軸與下端轉軸分別控制著上端針筒與下端針筒的運作,驅動電機的型號以及轉速都調為一直,在驅動齒輪上設有轉速傳感器,一旦轉速傳感器將測得的上下齒輪轉速進行比較,發現不一致的時候,或是超出了預定的精度范圍,就會在液晶顯示屏上進行顯示,提醒人們盡快維修調整。
基于上述,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點在于:本實用新型與傳統上解決上下針筒不同步的問題相比,其結構大大的簡化了,使得整體結構簡潔實用,而且便于檢測,維修調整都比較方便,只需要調整上下驅動電機的轉速即可,使其在預定的精度范圍內,整體造價成本較低,操作方便,使用簡單,具有較為廣闊的市場前景,便于推廣。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