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野營帳篷遮陽系統,其特征是:包括橫向并列設置的多個折疊框架(1),折疊框架(1)包括豎直設置的中間立柱(5)以及分位于其兩側的第一邊立柱(2)和第二邊立柱(8),還包括位于上方的第一連接桿(4)和第二連接桿(7)以及位于下方的第一角鋼(3)和第二角鋼(6),第一連接桿(4)的兩端分別與第一邊立柱(2)和中間立柱(5)的上端鉸接連接、第二連接桿(7)的兩端分別與第二邊立柱(8)和中間立柱(5)的上端鉸接連接、第一角鋼(3)的兩端分別與第一邊立柱(2)和中間立柱(5)的下端鉸接連接、第二角鋼(6)的兩端分別與第二邊立柱(8)和中間立柱(5)的下端鉸接連接;在相鄰兩個折疊框架(1)的第一邊立柱(2)的頂端之間設有第一邊拉繩(11)、中間立柱(5)的頂端之間設有中間伸縮桿(10)、第二邊立柱(8)的頂端之間設有第二邊拉繩(9),在第一邊拉繩(11)與中間伸縮桿(10)之間、中間伸縮桿(10)與第二邊拉繩(9)之間設有遮陽網。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野營帳篷遮陽系統,其特征是:在相鄰兩個折疊框架(1)的中間立柱(5)的頂端與第一邊立柱(2)的頂端之間設有托網骨架(12),在相鄰兩個折疊框架(1)的中間立柱(5)的頂端與第二邊立柱(8)的頂端之間設有托網骨架(12)。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野營帳篷遮陽系統,其特征是:所述第一邊立柱(2)、中間立柱(5)和第二邊立柱(8)三者均為伸縮立柱,且伸縮長度范圍為0.5m-1.0m。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野營帳篷遮陽系統,其特征是:第一角鋼(3)和第二角鋼(6)兩者之間的夾角a為120°-150°,第一邊立柱(2)與第二邊立柱(8)兩者之間的距離b為4.2-5.0m;中間伸縮桿(10)的伸縮距離c為2.0-2.5m。
5.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野營帳篷遮陽系統,其特征是:在折疊框架(1)的第一連接桿(4)、第二連接桿(7)、第一邊立柱(2)、中間立柱(5)、第二邊立柱(8)、第一角鋼(3)和第二角鋼(6)的端部均設有軸套,相鄰接兩者的軸套對正并穿設有螺栓實現鉸接連接。
6.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野營帳篷遮陽系統,其特征是:在第一邊立柱(2)、中間立柱(5)和第二邊立柱(8)三者的頂部以及中間伸縮桿(10)的中部均設有用于固定遮陽網的網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