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壺體結構,所述壺體包括內膽、外殼、手柄,所述外殼一側設有開口,其特征在于:
所述壺體還包括設于所述外殼與所述內膽之間的支架,所述支架用于支撐所述外殼;
所述支架包括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設于所述開口處且沿所述內膽外壁軸向設置;
所述外殼套設在所述支架外,所述外殼開口兩側邊分別與第一支架、第二支架連接;
所述手柄覆蓋所述開口。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還包括第三支架,所述第三支架與所述第一支架和/或第二支架側邊連接且環繞所述外殼內壁設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架為設于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上部的上環形支架,所述上環形支架的外表面緊貼所述外殼內表面,所述內膽頂部開口設有翻邊和折邊,所述折邊和翻邊與所述內膽的外側面形成第一凹槽,所述上環形支架和外殼的上邊沿插入所述第一凹槽固定。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架為設于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下部的下環形支架,所述下環形支架的外表面緊貼所述外殼內表面,所述壺體還包括底座,所述底座設有第二凹槽,所述下環形支架和外殼的下邊沿插入所述第二凹槽固定。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凹槽包括位于外殼外的第一邊,位于外殼內的第二邊,所述第二邊的高度大于第一邊的高度。
6.根據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內表面設有凸筋,所述凸筋從支架內側壁向內膽外壁延伸。
7.根據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分別固定在所述內膽上,所述手柄固定在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上或內膽上。
8.根據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包括把手和位于把手內側的手柄座,所述手柄座覆蓋所述開口,所述內膽上設有螺釘孔,所述手柄座上設有螺釘柱,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上設有安裝孔,所述螺釘柱穿過所述安裝孔,所述壺體還包括螺栓,所述螺栓穿過螺釘孔與螺釘柱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包括把手和位于把手內側的手柄座,所述手柄座覆蓋所述開口,所述內膽上設有螺釘孔,所述手柄座上設有螺釘柱,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上設有安裝孔,所述手柄座內側設有卡扣,所述卡扣扣入所述安裝孔用于緊固連接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所述壺體還包括螺栓,所述螺栓穿過螺釘孔與螺釘柱連接。
10.根據權利要求1-5任意一項所述一種壺體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殼開口兩側分別設有插片,所述外殼的兩側通過彎折所述插片與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連接;或者,所述外殼開口兩側分別設有插孔,所述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上設有固定柱,所述外殼的兩側通過所述插孔套設在固定柱上與第一支架和第二支架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