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鍋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鍋本體;
鍋把手,設有沉槽,且所述沉槽的底壁上開有臺階孔;
緊固件,貫穿所述臺階孔,且將所述鍋把手與所述鍋本體相連;
封蓋件,安裝在所述沉槽內,且封蓋所述臺階孔。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鍋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沉槽的深度不小于所述封蓋件的厚度,且所述封蓋件的外端面不凸出所述沉槽的開口。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鍋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沉槽的開口端與所述封蓋件的外端面之間的距離不超過1mm。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鍋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封蓋件包括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片,且所述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片粘貼在所述沉槽的底壁上;或者
所述封蓋件包括硅膠塞,所述硅膠塞與所述沉槽過盈配合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鍋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鍋本體上設有螺紋孔;
所述緊固件包括螺釘,所述螺釘貫穿所述臺階孔且旋入所述螺紋孔內。
6.一種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鍋體和蓋體,所述蓋體與所述鍋體相鉸接,且所述鍋體上用于與所述蓋體鉸接的位置處設有螺紋孔;
鉸鏈蓋,設有沉槽,且所述沉槽的底壁上開有臺階孔,螺釘貫穿所述臺階孔且旋入所述螺紋孔內,以將所述鉸鏈蓋與所述鍋體相連;
封蓋件,安裝在所述沉槽內,且封蓋所述臺階孔。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沉槽的深度不小于所述封蓋件的厚度,且所述封蓋件的外端面不凸出所述沉槽的開口。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沉槽的開口端與所述封蓋件的外端面之間的距離不超過1mm。
9.根據權利要求6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封蓋件包括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片,且所述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片粘貼在所述沉槽的底壁上;或者
所述封蓋件包括硅膠塞,所述硅膠塞與所述沉槽過盈配合連接。
10.一種烹飪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鍋具;和/或
如權利要求6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烹飪器具,所述蓋體與所述鍋體圍設出用于容納鍋具的烹飪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