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帶有螺孔的可回收基坑圍護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豎直設置的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且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的內腔均沿豎直方向貫通;
第一板體的左右兩側向內凹陷形成第一凹槽,第二板體的左右兩側具有向外凸出的第一凸頭,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通過第一凹槽和第一凸頭可拆卸連接;
第一板體的左右兩側設有第一螺孔,第二板體的左右兩側設有第二螺孔,第一螺孔和第二螺孔水平貫通,螺栓穿過第一螺孔和第二螺孔將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擰緊在一起,以進一步將強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的連接強度。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帶有螺孔的可回收基坑圍護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拐角連接板,所述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在拐彎處通過拐角連接板相連,所述拐角連接板的前立面設有與第一凹槽相配合的第二凸頭,所述拐角連接板的側面設有與第一凸頭相配合的第二凹槽。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帶有螺孔的可回收基坑圍護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拐角連接板,所述第一板體和第二板體在拐彎處通過拐角連接板相連,所述拐角連接板的側面設有與第一凹槽相配合的第二凸頭,所述拐角連接板的前立面設有與第一凸頭相配合的第二凹槽。
4.如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種帶有螺孔的可回收基坑圍護結構,其特征在于:第二凸頭和第二凹槽的夾角為90°。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帶有螺孔的可回收基坑圍護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螺孔沿豎直方向設置在第一凹槽兩側的凸臺上,所述第二螺孔沿豎直方向設置在第一凸頭兩側的側面上。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帶有螺孔的可回收基坑圍護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螺孔沿豎直方向設置在第一凹槽的槽底,所述第二螺孔沿豎直方向設置在第一凸頭的凸面上。
7.如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一種帶有螺孔的可回收基坑圍護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拐角連接板上對應第一螺孔和第二螺孔分別設有第三螺孔和第四螺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