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軌道接駁系統,所述系統用于城市軌道交通新建延伸線路和既有線路的區間撥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包括第一節點(5)、第二節點(6)、第三節點(7)和第二路段(12);
所述新建延伸線路包括第一線路(1)和第二線路(2),所述既有線路包括第三線路(3)和第四線路(4);
所述第一線路(1)包括所述第二路段(12)和第三路段(13),所述第三線路(3)包括第一路段(31)和第五路段(32),所述第四線路(4)包括第四路段(41)、第六路段(42)和第七路段(43),所述第一節點(5)用于連接所述第一路段(31)與所述第二路段(12),所述第二節點(6)用于連接所述第二路段(12)與所述第三路段(13);
所述第三節點(7)用于連接所述第二線路(2)與所述第四路段(41);
所述第一路段(31)和所述第五路段(32)的連接點為所述第一節點(5);
所述第四路段(41)和所述第六路段(42)的連接點為所述第三節點(7),所述第六路段(42)和所述第七路段(43)的連接點為所述第二節點(6);
所述第一節點(5)包括岔枕和道岔組件,所述岔枕用于承載所述道岔組件,所述道岔組件用于將所述第一路段(31)與所述第二路段(12)或所述第五路段(32)接通;
所述第二節點(6)包括第一鋼軌、第一扣件和第一軌枕,所述第一鋼軌通過所述第一扣件固定在所述第一軌枕上;
所述第三節點(7)包括第二鋼軌、第二扣件和第二軌枕,所述第二鋼軌通過所述第二扣件固定在所述第二軌枕上;
所述第二路段(12)鋪設有軌排。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軌道接駁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 新建延伸線路和所述既有線路的接駁形式為平面接駁。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軌道接駁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既有線路的形狀為曲線。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軌道接駁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建延伸線路的形狀為曲線。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軌道接駁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節點(6)還包括第一超高調整組件,所述第一超高調整組件壓裝于所述第一鋼軌和所述第一軌枕之間,所述第一超高調整組件包括調高墊板、鐵墊板、鋼墊板或鋼板梁中的一種或幾種。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軌道接駁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節點(7)還包括第二超高調整組件,所述第二超高調整組件壓裝于所述第二鋼軌和第所述二軌枕之間,所述第二超高調整組件包括調高墊板、鐵墊板、鋼墊板或鋼板梁中的一種或幾種。
7.根據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一種軌道接駁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鐵墊板為正坡鐵墊板、平坡鐵墊板或負坡鐵墊板。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軌道接駁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道岔組件包括滑床板、尖軌、基本軌、間隔鐵和第三扣件;所述滑床板設置在所述岔枕面上,用于承托所述尖軌和所述基本軌,所述尖軌放置于滑床板上,與所述滑床板間無扣件聯結;所述尖軌與所述基本軌均成對設置,一對所述尖軌以可滑動的方式設置在一對所述基本軌之間,其中一個所述尖軌與其中一個所述基本軌相接時,另一個所述尖軌與另一個所述基本軌脫離;所述尖軌和所述基本軌之間設置有間隔鐵,所述基本軌與所述岔枕通過所述第三扣件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