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是一種用于路面攤鋪機的控制臺,屬于交通設施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在高等級公路中,路面以其眾所周知的良好性能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它作為一種無接縫的連續式路面,以其良好的力學強度、平整耐磨的表面、平穩舒適的行車性能、無揚塵、振動小、噪音低、施工期短以及養護維修簡便等特點。
現有技術公開了申請號為:201520602637.8的一種用于路面攤鋪機的控制臺,包括支撐部,其適于牢固地連接到該路面攤鋪機的底盤或熨平板上;具有臺階表面的臺階部,該臺階部繞著主傾斜軸線,在運輸位置和運行位置之間,可傾斜地附接到該支撐部上,其中該臺階表面在操作位置通常水平對齊,從而提供人的站立區域;和具有接合元件的鎖定單元,當該臺階部處于操作位置時,該接合元件配置成與該臺階部相接合,該接合穩固該臺階部的位置,其中該鎖定系統的接合元件被預加載以運動到與該臺階部相接合。但現有的技術不能自動控制材料進出,不能全方位觀察兩側是否有障礙物,設計不夠合理、結構復雜、體積大、操作繁瑣、自動化程度低,加速器容易出現故障。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種用于路面攤鋪機的控制臺,以解決不能自動控制材料進出,不能全方位觀察兩側是否有障礙物,設計不夠合理、結構復雜、體積大、操作繁瑣、自動化程度低,加速器容易出現故障。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通過如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用于路面攤鋪機的控制臺,其特征在于:其結構包括護欄、裝卸材料開關、行走開關、加速器、水位開關、顯示屏、聲音警報器、車燈、攝像頭、線管、升降梯、底板、剎車、座椅,所述護欄固定裝設在控制臺上,所述裝卸材料開關與行走開關固定連接,所述加速器固定裝設在水位開關下方,所述顯示屏與攝像頭固定連接,所述聲音警報器與裝卸材料開關固定連接,所述車燈固定裝設在攝像頭側旁,所述線管與操作臺固定連接,所述升降梯與底板固定連接,所述剎車與加速器固定連接,所述座椅固定裝設在底板上。
進一步地,所述聲音警報器由喇叭、導線接口、金屬片和一個匣子,所述喇叭固定裝設在聲音警報器表層,所述導線接口固定裝設在聲音警報器側端,所述金屬片與一個匣子固定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加速器由軸承部件、推動部件、止動件和轉角傳感器組成,所述推動部件通過軸承部件與止動件固定連接,所述轉角傳感器固定裝設在軸承部件上。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能自動控制材料進出,能全方位觀察兩側是否有障礙物,設計合理、結構簡單、體積小、操作簡單、自動化程度高,加速器不易出現故障。
附圖說明
通過閱讀參照以下附圖對非限制性實施例所作的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其它特征、目的和優點將會變得更明顯: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用于路面攤鋪機的控制臺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聲音警報器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加速器示意圖。
圖中:1-護欄、2-裝卸材料開關、3-行走開關、4-加速器、5-水位開關、6-顯示屏、7-聲音警報器、8-車燈、9-攝像頭、10-線管、11-升降梯、12-底板、13-剎車、14-座椅。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
請參閱圖1、圖2與圖3,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用于路面攤鋪機的控制臺,其特征在于:其結構包括護欄1、裝卸材料開關2、行走開關3、加速器4、水位開關5、顯示屏6、聲音警報器7、車燈8、攝像頭9、線管10、升降梯11、底板12、剎車13、座椅14,所述護欄1固定裝設在控制臺上,所述裝卸材料開關2與行走開關3固定連接,所述加速器4固定裝設在水位開關5下方,所述顯示屏6與攝像頭9固定連接,所述聲音警報器7與裝卸材料開關2固定連接,所述車燈8固定裝設在攝像頭9側旁,所述線管10與操作臺固定連接,所述升降梯11與底板12固定連接,所述剎車13與加速器4固定連接,所述座椅14固定裝設在底板12上,所述聲音警報器7由喇叭15、導線接口16、金屬片17和一個匣子18,所述喇叭15固定裝設在聲音警報器7表層,所述導線接口16固定裝設在聲音警報器7側端,所述金屬片17與一個匣子18固定連接,所述加速器4由軸承部件(19)、推動部件(20)、止動件(21)和轉角傳感器(22)組成,所述推動部件(20)通過軸承部件(19)與止動件(21固定連接,所述轉角傳感器(22)固定裝設在軸承部件(19)上。
在進行使用時,當鋪路機開始運行了,根據所需部位要工作,便操作控制臺的相應的開關從而達到目的。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