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照明裝置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反射區,用于處理主照明的光線;
圍設所述第一反射區設置的第二反射區,用于處理輔助照明的光線,第二反射區與所述第一反射區形狀不同使得所述第二反射區能夠使光線透射出從照明裝置外部能夠看到的圖案。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區和第二反射區一體成型。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區包括一環形反射壁,所述第一反射區和第二反射區由所述環形反射壁區隔開。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反射區分割為多個子反射區。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區為圓形時,所述第二反射區根據直徑不同分為多層,每層再次被分割為多個子反射區。
6.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每一子反射區自反射器底部延伸至反射器頂部。
7.根據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照明的光線由主發光源提供,所述輔助照明的光線由側發光源提供;所述側發光源包括多個子側發光源,所述每一子反射區內的子側發光源數量大于等于零。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各子側發光源的亮度和/或色彩相同或不同。
9.根據權利要求4-5任一項所述的反射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子反射區對稱分布。
10.一種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殼體;
收容于所述殼體內的至少兩組發光源;
收容于所述殼體內的反射器,包括對其中一組發光源的入射光進行光學配置的第一反射區,以及圍設所述第一反射區設置的第二反射區,其中第二反射區接收另一組發光源的入射光并對其進行光學配置。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兩組發光源包括中心區域的主發光源和邊緣區域的側發光源;
所述第一反射區對所述主發光源進行光學配置;
所述第二反射區對所述側發光源進行光學配置。
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反射區與所述第一反射區形狀不同使得所述第二反射區能夠使光線透射出從照明裝置外部能夠看到的圖案。
13.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反射區分割為多個子反射區。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反射區為圓形時,所述第二反射區根據直徑不同分為多層,每層再次被分割為多個子反射區。
15.根據權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每一子反射區自反射器底部延伸至反射器頂部。
16.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側發光源包括多個子側發光源,所述每一子反射區內的子側發光源數量大于等于零。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各子側發光源的亮度和/或色彩相同或不同。
18.根據權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個子反射區對稱分布。
19.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兩組發光源的亮度和/或色彩相同或不同。
20.根據權利要求10-13任一項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裝置還包括:收容于所述殼體內、為所述至少兩組發光源供電的電源。
21.根據權利要求10-13任一項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第一組發光源與第二組發光源位于光源板的同一平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