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照明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腕帶式照明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的腕帶式照明裝置括腕帶和照明模塊,照明模塊設置在腕帶外側,照明模塊上設有光源。其具有無須手持,不影響雙手操作,可方便地繞過阻擋物進行照明等有益效果。但問題在于,現有技術的腕帶式照明裝置的結構設計通常是平射的,這樣,使得光源只能沿水平方向照射,否則就要不斷調整手腕角度,根據需要設定電筒的光照方向時,手腕必須要翻轉成一定角度,操作別扭,較為不便。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布局更為合理,照射角度為傾斜角度,操作和使用均更加方便的腕帶式照明裝置。
本實用新型解決上述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一種腕帶式照明裝置,包括腕帶及安裝于腕帶上的座本體,所述的座本體由底座及上座圍合成用于容置照明裝置的腔體,所述的照明裝置包括光源部件、用于控制光源部件的開關組件、線路板及電源,所述的上座的中部設有供開關組件安裝的安裝孔,且所述的上座上還斜向上設置有供光源部件安裝在內以使得光源射出軸線與水平方向的夾角呈30°~70°的傾斜座,所述的線路板呈長條狀且橫向設于所述的開關組件的正下方,所述的電源為充電電池,且所述的充電電池并排設置于線路板的周圍,所述的線路板的末端電連接有USB 充電接口。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于:該腕帶式照明裝置的上座的中部設有供開關組件安裝的安裝孔,且上座上還斜向上設置有供光源部件安裝在內以使得光源射出軸線與水平方向的夾角呈30°~70°的傾斜座,線路板呈長條狀且橫向設于所述的開關組件的正下方,電源為充電電池,且充電電池并排設置于線路板的周圍,線路板的末端電連接有USB 充電接口。這樣,該腕帶式照明裝置的開關的布置及傾斜座的布置均十分的合理,光源部件安裝完成后即可實現光源射出軸線與水平方向呈一預定夾角,且線路板及充電電池的排布也十分緊湊合理,直接利用USB充電接口進行充電,非常實用。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改進,所述的開關組件包括開關PCB板、開關座及用于控制光源部件的輕觸開關,所述的開關座嵌設于所述的上座的安裝孔內,且所述的輕觸開關外露于所述的上座。這樣,開關組件的布置十分合理。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還有一種改進,所述的開關組件還包括至少一個控制光源部件推鈕開關組件,所述的推鈕開關組件設置于所述的輕觸開關的周圍。這樣,可以實現一些輔助的調節功能,布置更加合理。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還有一種改進,所述的充電電池的數量為兩個,且兩個充電電池分別并列設置在所述的線路板的兩邊。這樣,整體結構更為緊湊,利用足夠多的空間,實現足夠強大的功能。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還有一種改進,它還包括有指南針組件,所述的指南針組件套合安裝在所述的腕帶上。這樣,該腕帶式照明裝置在野外使用更加實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某一實施例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某一實施例去掉上蓋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某一實施例的爆炸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某一實施例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的另一實施例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6為本實用新型的另一實施例的爆炸結構示意圖。
圖1-6中,1腕帶、2座本體、2.1上座、2.1.1傾斜座、2.1.2安裝孔、3光源組件、4開關組件、4.1輕觸開關、4.2開關座、4.3PCB板、5推鈕開關、6指南針組件、7充電USB接口、8線路板、9充電電池。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作進一步描述。
如圖1-6所示,一種腕帶式照明裝置,包括腕帶1及安裝于腕帶1上的座本體2,所述的座本體由底座及上座2.1圍合成用于容置照明裝置的腔體,所述的照明裝置包括光源部件、用于控制光源部件的開關組件4、線路板8及電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座2.1的中部設有供開關組件4安裝的安裝孔2.1.2,且所述的上座2.1上還斜向上設置有供光源部件安裝在內以使得光源射出軸線與水平方向的夾角呈30°~70°的傾斜座2.1.1,所述的線路板8呈長條狀且橫向設于所述的開關組件4的正下方,所述的電源為充電電池9,且所述的充電電池9并排設置于線路板8的周圍,所述的線路板8的末端電連接有USB 充電接口。
其中,所述的開關組件4包括開關PCB板4.3、開關座4.2及用于控制光源部件的輕觸開關4.1,所述的開關座4.2嵌設于所述的上座2.1的安裝孔2.1.2內,且所述的輕觸開關4.1外露于所述的上座2.1。
其中,所述的開關組件4還包括至少一個控制光源部件推鈕開關5組件4,所述的推鈕開關5組件4設置于所述的輕觸開關4.1的周圍。
其中,所述的充電電池9的數量為兩個,且兩個充電電池9分別并列設置在所述的線路板8的兩邊。
其中,它還包括有指南針組件6,所述的指南針組件6套合安裝在所述的腕帶1上。
以上僅就本實用新型的最佳實施例作了說明,但不能理解為是對權利要求的限制。本實用新型不僅局限于以上實施例,其具體結構允許有變化。凡在本實用新型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所作的各種變化均在本實用新型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