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壓合設備,尤其涉及一種手動壓合設備。
背景技術:
目前,針對汽車玻璃的壓合,現有的壓合設備通常為手動式或自動式,其中,自動式的壓合設備結構較為復雜,成本較高,不利于推廣應用。手動式的壓合設備雖然結構較為簡單,但是,存在操作不便的問題。
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有必要提出進一步的解決方案。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手動壓合設備,以克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不足。
為實現上述實用新型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手動壓合設備,其包括:工作臺、上壓合機構、下壓合機構以及鎖合機構;
所述下壓合機構位于所述工作臺的工作面上,所述上壓合機構樞轉地設置于所述下壓合機構的上方,所述上壓合機構樞轉至壓合工位時,所述上壓合機構和下壓合機構閉合,二者之間形成壓合型腔,所述上壓合機構具有上壓模,所述下壓合機構具有與所述上壓模相配合的下壓模,所述鎖合機構位于所述下壓合機構的一側,所述鎖合機構選擇性鎖合所述上壓合機構。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的改進,所述工作臺上設置有控制面板。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的改進,所述手動壓合設備還包括定位機構,所述定位機構包括上定位柱和下定位柱,所述上定位柱和下定位柱分別設置于所述上壓合機構和下壓合機構上。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的改進,所述上壓合機構具有樞轉軸,所述樞轉軸安裝于所述工作面上的安裝座中。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的改進,所述鎖合機構包括安裝座以及與所述安裝座樞轉連接的鎖合件,所述鎖合件具有鎖合位置,所述鎖合件樞轉至所述鎖合位置時,所述鎖合機構鎖合所述上壓合機構。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的改進,所述工作臺的下方還設置有調節墊腳。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結構簡單、成本低廉、便于推廣應用。同時,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操作方便,且壓合質量好。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一具體實施方式的平面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所示的各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說明,但應當說明的是,這些實施方式并非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根據這些實施方式所作的功能、方法、或者結構上的等效變換或替代,均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用于汽車玻璃的壓合。其包括:工作臺10、上壓合機構20、下壓合機構30以及鎖合機構40。
所述工作臺10用于承載所述上壓合機構20、下壓合機構30以及鎖合機構40。具體地,所述工作臺10具有承載所述上壓合機構20、下壓合機構30以及鎖合機構40的工作面。所述工作臺10上設置有控制面板。此外,所述工作臺10的下方還設置有調節墊腳。
所述上壓合機構20、下壓合機構30用于實現汽車玻璃的壓合。所述下壓合機構30位于所述工作臺10的工作面上,所述上壓合機構20樞轉地設置于所述下壓合機構30的上方。從而,壓合時,可將上壓合機構20樞轉至壓合工位處,此時,所述上壓合機構20和下壓合機構30閉合,二者之間形成壓合型腔。進一步地,所述上壓合機構20具有上壓模,所述下壓合機構30具有與所述上壓模相配合的下壓模。從而,通過所述上壓模和下壓??蓪崿F對汽車玻璃的壓合。
此外,所述手動壓合設備還包括定位機構50,所述定位機構50包括上定位柱和下定位柱,所述上定位柱和下定位柱分別設置于所述上壓合機構20和下壓合機構30上。同時,所述上定位柱和下定位柱對應設置,從而,壓合時,通過所述上定位柱和下定位可實現上壓合機構20、下壓合機構30之間準確合模。
所述鎖合機構40用于上壓合機構20、下壓合機構30合模后,鎖合所述上壓合機構20,以保持二者位置相對固定。具體地,所述鎖合機構40位于所述下壓合機構30的一側,所述鎖合機構40選擇性鎖合所述上壓合機構20。所述上壓合機構20具有樞轉軸,所述樞轉軸安裝于所述工作面上的安裝座中。進一步地,所述鎖合機構40包括安裝座以及與所述安裝座樞轉連接的鎖合件,所述鎖合件具有鎖合位置。從而,進行鎖合時,可將所述鎖合件樞轉至所述鎖合位置時,使其與所述上壓合機構20相抵靠,以實現所述鎖合機構40鎖合所述上壓合機構20。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結構簡單、成本低廉、便于推廣應用。同時,本實用新型的手動壓合設備操作方便,且壓合質量好。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