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拋光設備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玻璃制品用拋光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玻璃制品被廣泛應用于建筑、日用、化學、電子、儀表等各種應用領域,在一些應用中,例如在汽車玻璃或顯示器屏幕中,需要使用大面積的平板玻璃,在裝配這些平板玻璃之前,這些平板玻璃的表面通常需要被大型的拋光設備進行拋光處理,以獲得平整、光滑的表面,然而,在運輸、安裝過程中,仍然難以避免平板玻璃不被劃傷,平板玻璃表面的劃痕會影響其使用。然而,大型的拋光設備難以處理玻璃表面的一些局部劃痕,特別是玻璃已經被安裝到例如汽車或顯示器或其他應用設備的情況下,因此不得不丟棄一些表面劃痕過多的玻璃。這造成了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因此,需要提供一種便攜、高效的玻璃拋光裝置。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玻璃制品用拋光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是:將玻璃制品通過吸盤固定后,通過各滑軌與滑塊配合,使拋光輪對玻璃制品拋光,拋光效率高。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本發明為一種玻璃制品用拋光裝置,包括固定桿、電機、水泵、拋光輪和吸盤,所述固定桿右側固定有第一滑軌,且第一滑軌與第一滑塊滑動連接,所述第一滑塊與連接桿固定,且連接桿通過轉動輪與轉動桿轉動連接,所述轉動桿另一端固定有外罩,且外罩內部安裝有電機,所述電機通過轉軸與拋光輪轉動連接,所述外罩上端固定有水箱,且水箱內部安裝有水泵,所述水泵(10)上連接的水管(15)位于拋光輪(17)的上方,所述固定桿下端與第二滑塊固定,且第二滑塊與第二滑軌滑動連接,所述第二滑軌固定于底座后端,所述底座上端固定有第三滑軌,且第三滑軌與第三滑塊滑動連接,所述第三滑塊上端固定有工作臺,且工作臺上方設置有吸盤。
優選的,所述固定桿側壁設置有刻度線。
優選的,所述轉動輪外部設置有縮緊旋鈕。
優選的,所述水箱外部安裝有電源開關,且電源開關分別與電機和水泵通過導線電性連接。
優選的,所述水管外部設置有軟桿。
優選的,所述拋光輪通過連接件與轉軸固定。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1)通過各滑塊與滑軌之間滑動,調整拋光輪在玻璃制品的拋光位置,調整方便,拋光效率高。
(2)將玻璃制品通過吸盤固定于工作臺上,固定方便。
(3)拋光時可通過水箱自動加水,通過軟桿調整水管出水位置,使用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整體結構主視圖;
圖2為本發明的工作臺示意圖。
圖中:1-固定桿;2-第一滑塊;3-連接桿;4-轉動輪;5-轉動桿;6-電源開關;7-電機;8-水箱;9-外罩;10-水泵;11-第一滑軌;12-第二滑塊;13-第二滑軌;14-底座;15-水管;16-連接件;17-拋光輪;18-工作臺;19-第三滑軌;20-第三滑塊;21-吸盤。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和圖2,本發明提供的一種實施例:一種玻璃制品用拋光裝置,包括固定桿1、電機7、水泵10、拋光輪17和吸盤21,固定桿1右側固定有第一滑軌11,且第一滑軌11與第一滑塊2滑動連接,第一滑塊2與連接桿3固定,且連接桿3通過轉動輪4與轉動桿5轉動連接,轉動桿5另一端固定有外罩9,且外罩9內部安裝有電機7,電機7通過轉軸與拋光輪17轉動連接,外罩9上端固定有水箱8,且水箱8內部安裝有水泵10,水泵10上連接的水管15位于拋光輪17的上方,固定桿1下端與第二滑塊12固定,且第二滑塊12與第二滑軌13滑動連接,第二滑軌13固定于底座14后端,底座14上端固定有第三滑軌19,且第三滑軌19與第三滑塊20滑動連接,第三滑塊20上端固定有工作臺18,且工作臺18上方設置有吸盤21,固定桿1側壁設置有刻度線,轉動輪4外部設置有縮緊旋鈕,水箱8外部安裝有電源開關6,且電源開關6分別與電機7和水泵10通過導線電性連接,水管15外部設置有軟桿,拋光輪17通過連接件16與轉軸固定。
工作原理:使用時,將玻璃制品通過吸盤21固定于工作臺18上,固定方便,通過第一滑塊2移動,對拋光輪17高度進行調整,通過第二滑塊12,對拋光輪17進行縱向調整,通過第三滑塊20滑動對工作臺進行橫向調整,使拋光輪17下端與需拋光的位置接觸,通過電機7使拋光輪17轉動,轉動時通過水泵進行加水。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