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其特征在于,包括氣袋、氣體發生器和控制器,所述氣袋設置在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區域,所述氣體發生器與所述氣袋連通,所述控制器在汽車發生碰撞的狀態下向所述氣體發生器發出點火指令,所述氣體發生器接收所述點火指令并向所述氣袋充氣。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氣袋設置在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區域的地毯與隔熱隔音墊之間。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氣袋平鋪放置在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區域的地毯與隔熱隔音墊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其特征在于,在氣袋充氣狀態下,所述氣袋的前端厚度大于后端厚度。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其特征在于,在氣袋充氣狀態下,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底面與汽車地板水平面之間的角度為35-40度。
6.根據權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氣體發生器設置在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后方的隔熱隔音墊上。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其特征在于,在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后方的隔熱隔音墊上設有開口,所述氣體發生器容置于所述開口中。
8.根據權利要求1至5任一所述的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集成在汽車總控制器上。
9.一種汽車,其特征在于,設有權利要求1至8任一所述的汽車副駕駛員腳部安全氣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