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運輸裝置(31)的驅動小車,該驅動小車具有行駛機構(41),借助于該行駛機構能使驅動小車(4)沿驅動軌道(13)移動,
其特征在于,
a)所述驅動小車(4)具有與所述行駛機構(41)連接的框架結構(42)、由該框架結構(42)承載的滑架(43)和至少一個能與所述運輸裝置(31)耦合的帶動件(56);
b)所述滑架(43)和所述帶動件(56)以能相對于所述框架結構(42)移動的方式被支承。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帶動件(56)以能相對于框架結構(42)并且平行于驅動軌道(13)移動的方式支承。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設有用于移動所述帶動件(56)的傳動機構,借助于該傳動機構能使帶動件(56)沿兩個彼此相反的移動方向移動,其中,傳動機構在帶動件(56)的移動方向方面設計為功能對稱的。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帶動件(56)被這樣支承在所述滑架(43)上,使得該帶動件(56)能相對于該滑架(43)移動。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設有傳動機構,其具有用于移動所述滑架(41)和帶動件(56)的馬達(55),該傳動機構這樣設計,使得當滑架(43)相對于框架結構(42)移動時,帶動件(56)相對于滑架(41)移動。
6.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帶動件(56)與至少一個鏈條(50)連接,該至少一個鏈條被可動地圍繞滑架(41)引導并固定在框架結構(42)上。
7.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為了使所述滑架(43)相對于框架結構(42)移動而設有齒輪齒條傳動裝置。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齒輪齒條傳動裝置在框架結構(42)上具有齒輪(61),并且在滑架(43)上具有齒條(62)。
9.根據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為了使所述滑架(43)相對于框架結構(42)移動而設有傳動裝置,該傳動裝置具有與滑架(43)連接的鏈條(51),該鏈條被固定在滑架(43)上。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結構(42)以相對于行駛機構(41)可豎直地移動的方式被支承。
11.根據權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結構(42)以相對于行駛機構(41)水平可動地被支承。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驅動小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結構(42)以能相對于行駛機構(41)水平移動的方式被支承,或以相對于行駛機構(41)可圍繞水平的擺動軸(98)擺動的方式被支承。
13.一種運輸系統,具有根據權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驅動小車(4)和至少一個用于所運輸的貨物(32)的運輸裝置(31),
其特征在于,
a)運輸裝置(31)由至少一個承載小車(3)承載;
b)運輸裝置(31)具有帶動件(33),該帶動件能與驅動小車(4)的帶動件(56)耦合。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運輸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承載小車(3)具有至少四個承載輥(21),其中,所述至少四個承載輥(21)的軸被彼此平行且錯開地布置。
15.根據權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運輸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承載小車(3)具有至少四個引導輥(22),其中,所述至少四個引導輥(22)的軸被彼此平行且錯開地布置。
16.根據權利要求13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運輸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運輸裝置(31)被以鉸接的方式懸掛在至少兩個承載小車(3)上。
17.根據權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項所述的運輸系統,其特征在于,設有至少一個初級軌道系統(1),其具有用于引導至少一個承載小車(3)的承載軌道(11)以及用于引導至少一個驅動小車(4)的驅動軌道(13)。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運輸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初級軌道系統(1)包括兩個承載軌道(11a、11b),所述兩個承載軌道彼此平行地延伸,其中,驅動小車(4)的框架結構(42)被相對于兩個承載軌道(11a、11b)水平可動地支承。
1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運輸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小車(4)的框架結構(42)以能水平及橫向移動的方式被支承、特別是能水平及相對于兩個承載軌道(11a、11b)成直角地移動的方式被支承,或者以能圍繞擺動軸(98)擺動的方式被支承,該擺動軸平行于兩個承載軌道(11a、11b)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