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包含:
一車體,包含一車架、一前輪與一后輪,其中在該后輪的轉軸上設有同軸轉動的一左后齒鏈盤及一右后齒鏈盤;
一踏板組,轉動設在該車體上,包含一踏板轉軸及在該踏板轉軸上同步轉動的一左踏板及一右踏板,供驅動該踏板轉軸轉動;
二前齒鏈盤,包含一左前齒鏈盤及一右前齒鏈盤分別轉動設于該踏板轉軸上的左、右兩側且與該踏板轉軸同步轉動;其中各前齒鏈盤分別憑借一鏈條以分別與該左后齒鏈盤、右后齒鏈盤對應連結而形成一左側傳動系統及一右側傳動系統;及
一調整裝置,其選擇設定于該左側傳動系統或右側傳動系統其中一傳動系統中,包含一操作鈕設于該車架的一方向把手上供使用者操作;一變速器設于該后輪的轉軸上,用以使該設有調整裝置的傳動系統能由最高驅動力調變成最低驅動力;一控制線連結于該操作鈕與該變速器之間;
其中,當使用者操控該操作鈕時,能夠憑借該控制線以控制該變速器,進而使該設有調整裝置的傳動系統的鏈條調變其驅動力;
其中,當該變速器未操作時,使用者踏動該踏板組以使該左、右側傳動系統得到傳動力而同時帶動該后輪的轉軸進行轉動,使該后輪的轉軸同時由二后齒鏈盤同時驅動,即形成該左側及右側傳動系統同時作用的雙傳動狀態;
其中,當在該雙傳動狀態中,使用者操作該操作鈕以憑借該控制線控制該變速器,使該設有調整裝置的傳動系統能由最高驅動力調變成最低驅動力,以使該后輪的轉軸轉動由未設有調整裝置的傳動系統的后齒鏈盤提供主要驅動力,即形成該左側或右側傳動系統只有其中之一為主要作用的單傳動狀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該調整裝置的該變速器為一外變速器。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該外變速器包含有:一調整件設于該車架上且位于該后輪的轉軸附近;一調整齒鏈盤設于該后輪的轉軸上但僅提供最低驅動力并與該后輪的轉軸同步轉動;一小齒鏈盤設于該調整件上,并使該傳動系統的鏈條連結于該小齒鏈盤,該小齒鏈盤再連結于與該后齒鏈盤或該調整齒鏈盤。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當使用者操控該操作鈕時,能夠憑借該控制線以驅動該調整件位移,進而使該小齒鏈盤所連結的鏈條能由該后齒鏈盤脫離而轉換連結該調整齒鏈盤,或由該調整齒鏈盤脫離而轉換連結于該后齒鏈盤。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當在該雙傳動狀態中,使用者操作該操作鈕以憑借該控制線驅動該調整件位移,使該小齒鏈盤所連結的鏈條由該后齒鏈盤轉換連結于該調整齒鏈盤而提供最低驅動力,使該后輪的轉軸轉動由另一后齒鏈盤作為主要出力驅動,即形成該左側或右側傳動系統只有其中之一為主要作用的單傳動狀態。
6.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在該調整裝置的操作鈕為手動式操作,當以一方向推動該操作鈕時,該控制線即能拉緊而拉動該調整件產生位移。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當以該方向的相對方向拉動該操作鈕時,該控制線即能放松而解除拉動,而使該調整件回復原位。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當該控制線拉緊而拉動該調整件產生位移時,該小齒鏈盤所連結的鏈條由該后齒鏈盤轉換連結于該調整齒鏈盤。
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當該控制線放松而解除拉動使該調整件回復原位時,該小齒鏈盤所連結的鏈條由該調整齒鏈盤轉換連結于該后齒鏈盤。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調整傳動狀態的雙傳動系統腳踏車,其特征在于:該調整裝置為一內變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