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污水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進水的污水中分別投加混凝劑和碳源,所述污水的初始總磷濃度和初始總氮濃度均不符合達標排放的濃度;
通過混凝沉淀工藝和反硝化深床濾池工藝,組合處理已投加所述混凝劑和碳源的污水,使處理后的污水的最終總磷濃度和最終總氮濃度均下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劑為鋁鹽混凝劑或鐵鹽混凝劑。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碳源包括甲醇、醋酸、醋酸鈉或酒精。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處理后的污水的最終總磷濃度下降至0.5mg/L以下,所述處理后的污水的最終懸浮物濃度降低至10mg/L以下。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處理后的污水的最終總氮濃度下降至15mg/L以下。
6.一種污水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包括:
混凝沉淀工藝子系統,用于通過混凝沉淀工藝對投加有混凝劑的污水進行處理,以降低所述污水的初始總磷濃度,其中,所述污水的初始總磷濃度和初始總氮濃度均不符合達標排放的濃度;
反硝化深床濾池工藝子系統,用于通過反硝化深床濾池工藝對投加有碳源的污水進行處理,以降低所述污水的初始總氮濃度。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反硝化深床濾池工藝子系統位于所述混凝沉淀工藝子系統的下游。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還包括:
混凝劑投加子系統,用于在所述污水進入所述混凝沉淀工藝子系統之前投加混凝劑;
碳源投加子系統,用于在所述污水進入所述反硝化深床濾池工藝子系統之前投加混凝劑。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劑投加子系統和所述碳源投加子系統均位于所述混凝沉淀工藝子系統的上游,
或者,所述混凝劑投加子系統位于所述混凝沉淀工藝子系統的上游,所述碳源投加子系統位于所述混凝沉淀工藝子系統的下游,且位于所述反硝化深床濾池工藝子系統的上游。
10.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凝劑為鋁鹽混凝劑或鐵鹽混凝劑;所述碳源包括甲醇、醋酸、醋酸鈉或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