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裝飾裝修技術,尤其涉及一種飾面板表面處理裝置。
背景技術:
當前,大部分裝飾裝修項目按現場已有條件利用小型加工機具進行加工安裝,主要依靠體力及手工進行施工,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產業,裝飾施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社會地位低下,社會認同度較低。裝飾施工的手工作坊式作業決定了裝飾工程的施工質量大部分取決于工人的手工水平,施工質量難以保證。由于需要考慮到現場的不確定因素,施工單位總是會考慮一定的節余材料,加上各種材料的加工余料,造成裝飾材料的大量浪費。現場加工、現場安裝的方式使得裝飾施工現場管理較為混亂,特別是工期較緊的項目更是如此,現場加工到處是各種加工余料及水泥、砂石等輔助安裝材料,造成裝飾施工垃圾眾多,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無法得到充分搞證,而油漆的現場施工對室內空氣質量影響較大。裝配式全裝修工程優先采用裝修與結構體分離、干式工法施工,其優點在于工廠化生產、標準化作業、質量保證率高,符合國家節能減排和建筑工業化的發展戰略。裝配式裝修是將裝修裝飾工程零件進行加工,把裝修裝飾組件在工廠進行加工和集成,進行建筑裝飾裝配或組裝,然后運輸至裝修現場進行整體組裝安裝。裝配式裝修體現現代工業的思想,可促使裝修裝飾行業整體水平提高。飾面板是將木材刨切成一定厚度的薄片,粘附于膠合板表面,然后熱壓而成的一種用于室內裝修或家具制造的表面材料。在飾面板的生產過程中,需要對飾面板進行表面處理,常用的表面處理裝置結構復雜,操作不便,容易發生故障,給生產的順利進行帶來不便,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結構優化,以克服上述缺陷。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飾面板表面處理裝置,以便于對飾面板進行表面處理。
本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飾面板表面處理裝置,包括傳輸機構、浸漬液容納機構、干燥機構,浸漬液容納機構以及干燥機構裝設于傳輸機構上,其中:
傳輸機構包括一對欄板,欄板之間相互平行,各欄板底部設有一組支腳,欄板通過支腳固定于地面上,欄板頭端設有主動輥,主動輥通過傳動鏈與驅動電機相連,由驅動電機帶動主動輥轉動,欄板尾端設有從動輥,從動輥與主動輥之間套有可承托飾面板的傳動帶,由主動輥帶動傳動帶及從動輥運行,浸漬液容納機構及干燥機構位于傳動帶上方,浸漬液容納機構及干燥機構與傳動帶之間具有工飾面板通過的間隙。
欄板尾端設有頂升氣缸,頂升氣缸的活塞桿與從動輥相連,由頂升氣缸改變從動輥與主動輥之間的距離,對傳送帶的松緊進行調節。
浸漬液容納機構包括料斗,料斗通過立柱裝設于欄板上,料斗底部具有一組卸料孔,料斗內的浸漬液經卸料孔到達飾面板表面。
料斗尾端設有限位板,料斗與干燥機構之間具有間隙,限位板位于間隙內,可通過調節限位板的高度對飾面板表面的浸漬液進行厚度限制。
干燥機構包括一對側板,側板固定于欄板上,側板之間設有一組鼓風機,由鼓風機對傳送帶上的飾面板進行鼓風干燥處理。
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于,該飾面板表面處理裝置的浸漬液容納機構及干燥機構位于傳動帶上方,浸漬液容納機構及干燥機構與傳動帶之間具有工飾面板通過的間隙,使飾面板在傳輸過程中進行浸漬并干燥處理,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產品質量。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提出的飾面板表面處理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圖示與具體實施例,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飾面板表面處理裝置包括傳輸機構、浸漬液容納機構、干燥機構,浸漬液容納機構以及干燥機構裝設于傳輸機構上,傳輸機構包括一對欄板1,欄板之間相互平行,各欄板底部設有一組支腳2,欄板通過支腳固定于地面上,欄板頭端設有主動輥3,主動輥通過傳動鏈與驅動電機相連,由驅動電機帶動主動輥轉動,欄板尾端設有從動輥4,從動輥與主動輥之間套有可承托飾面板的傳動帶5,由主動輥帶動傳動帶及從動輥運行,浸漬液容納機構及干燥機構位于傳動帶上方,浸漬液容納機構及干燥機構與傳動帶之間具有工飾面板通過的間隙。欄板尾端設有頂升氣缸6,頂升氣缸的活塞桿與從動輥相連,由頂升氣缸改變從動輥與主動輥之間的距離,對傳送帶的松緊進行調節。浸漬液容納機構包括料斗7,料斗通過立柱8裝設于欄板上,料斗底部具有一組卸料孔,料斗內的浸漬液經卸料孔到達飾面板表面。料斗尾端設有限位板9,料斗與干燥機構之間具有間隙,限位板位于間隙內,可通過調節限位板的高度對飾面板表面的浸漬液進行厚度限制。干燥機構包括一對側板10,側板固定于欄板上,側板之間設有一組鼓風機,由鼓風機對傳送帶上的飾面板進行鼓風干燥處理。該飾面板表面處理裝置的浸漬液容納機構及干燥機構位于傳動帶上方,浸漬液容納機構及干燥機構與傳動帶之間具有工飾面板通過的間隙,使飾面板在傳輸過程中進行浸漬并干燥處理,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產品質量。
以上實施方式只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加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做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