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電子器件的測試治具,具體涉及一種多用式成品測試治具。
背景技術:
隨著電子產品的發展,導致對電路板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在現有技術中,對電路板的電壓測試多為人工手動測試,手動測試只能一組一組的測試電壓,大多數情況下,一塊電路板中往往需要測試多組電壓數據,這時手動測試費時、費力,效率不高。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的一種結構簡單,測試效率高的多用式成品測試治具。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多用式成品測試治具,包括面板、設置在面板上方的固定板、圍繞所述面板設置的擋板以及設置在所述擋板上端的頂板,所述面板下端設置有底板;所述頂板的一端連接有電表板;所述固定板的上端連接有壓板,所述固定板的側面設置有測試接口。
優選的,所述擋板分為左擋板、右擋板和后擋板。
優選的,所述固定板上端的壓板設置有AC插座和電源開關。
優選的,所述電表板上設置有兩個電壓表。
優選的,所述面板與所述底板之間設置有點煙套筒。
優選的,所述左擋板、右擋板、后擋板和電表板均為45度斜面。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多用式成品測試治具,達到了如下效果:
本實用新型是一種多用式的成品測試治具,在本產品采用45度斜面設計,方便了操作員作業時觀察,并在本產品上安裝了兩塊高精度的電壓表,點煙套筒,AC插座和三種不同的測試接口,能夠滿足了一個產品多用性的效果,大大節省了多種被測試產品需要做多種不同測試治具的成本,解決了多種不同測試治具堆放空間。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實用新型的一部分,本實用新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所述一種多用式成品測試治具;
其中:1、面板;2、固定板;3、左擋板;4、右擋板;5、后擋板;6、頂板;7、底板;8、電表板;9、壓板;10、測試接口;11、AC插座;12、電源開關;13、電壓表;14、點煙套筒。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在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使用了某些詞匯來指稱特定組件。本領域技術人員應可理解,硬件制造商可能會用不同名詞來稱呼同一個組件。本說明書及權利要求并不以名稱的差異來作為區分組件的方式,而是以組件在功能上的差異來作為區分的準則。如在通篇說明書及權利要求當中所提及的“包含”為一開放式用語,故應解釋成“包含但不限定于”?!按笾隆笔侵冈诳山邮艿恼`差范圍內,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在一定誤差范圍內解決所述技術問題,基本達到所述技術效果。
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上”、“下”、“前”、“后”、“左”、“右”、水平”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在本實用新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 ;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 ;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但不作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定。
實施例
如圖1所示,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多用式成品測試治具,包括面板1、設置在面板1上方的固定板2、圍繞面板1設置的擋板以及設置在擋板上端的頂板6,面板1下端設置有底板7;頂板6的一端連接有電表板8;固定板的上端連接有壓板9,固定板的側面設置有測試接口10;測試接口分為Micro測試接口、MINI測試接口、iphone測試接口。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擋板分為左擋板3、右擋板4和后擋板5。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固定板2上端的壓板設置有AC插座11和電源開關12。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電表板8上設置有兩個電壓表13。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面板1與底板7之間設置有點煙套筒14。
在本申請的實施例中,左擋板3、右擋板4、后擋板5和電表板8均為45度斜面。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所述的一種多用式成品測試治具,達到了如下效果:
本實用新型是一種多用式的成品測試治具,在本產品采用45度斜面設計,方便了操作員作業時觀察,并在本產品上安裝了兩塊高精度的電壓表,點煙套筒,AC插座和三種不同的測試接口,能夠滿足了一個產品多用性的效果,大大節省了多種被測試產品需要做多種不同測試治具的成本,更解決了多種不同測試治具堆放空間。
上述說明示出并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若干優選實施例,但如前所述,應當理解本實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境,并能夠在本文所述實用新型構想范圍內,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則都應在本實用新型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