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管材試樣的透光性檢測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透光性檢測試驗機。
背景技術:
目前已應用的透光性能測試,發射光源的平行光管一般采用的是白熾燈光源,該類型光源環保性能差,光源穩定性不理想,處于淘汰階段。測試手段比較簡易,手動操作為主,并且測試試樣數量少,測試過程繁瑣,自動化程度低,人為誤差大。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透光性檢測試驗機,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透光性檢測試驗機,包括箱體,所述箱體的內側中部設有支架,所述支架的一側上下兩端分別固定安裝有第一固定點和第二固定點,所述第一固定點的下表面和第二固定點的上表面分別設有發射光源和采集機構,所述發射光源的下方設有光柵自動選取機構,所述箱體的內側底部設有絲杠滑臺,所述絲杠滑臺活動連接絲杠,所述絲杠和采集機構固定連接,所述支架的外側安裝有第一驅動電機,第一驅動電機通過聯軸器和絲杠連接,所述箱體的內側還安裝有光軸滑臺,所述光軸滑臺的中部連接有試樣倉座,所述試樣倉座的下表面設有試樣倉,所述光軸滑臺的一側通過聯軸器和第二驅動電機連接,所述絲杠滑臺的一端安裝有位置開關,所述箱體的外側表面設有觸摸屏和電源開關,所述觸摸屏分別電連接電源開關、發射光源、第一驅動電機、第二驅動電機位置開關和光柵自動選取機構。
優選的,所述采集機構的上端和一側分別留有光源入口和光強采集口,光強采集口的邊緣設有光線傳感器,光線傳感器電連接觸摸屏內部的控制電路。
優選的,所述光柵自動選取機構包括光柵盤、步進電機和定位開關,步進電機軸連接光柵盤,定位開關和步進電機均分別電連接觸摸屏內部的控制電路。
優選的,所述試樣倉的數量為四個,所述試樣倉座的端部設有校驗倉。
優選的,所述箱體的側部和后部均吸附式安裝有檢修門。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透光性檢測試驗機實現了單次試驗多個試樣一次完成,自動校驗,自動進出倉,自動更換光柵,自動處理采集數據,集成化,自動化程度處于領先水平。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局部結構示意圖。
圖中:1箱體、2支架、21第一固定點、22第二固定點、3發射光源、31光柵自動選取機構、4采集機構、5絲杠滑臺、6絲杠、7第一驅動電機、8光軸滑臺、9試樣倉座、10試樣倉、11第二驅動電機、12位置開關、13觸摸屏、14電源開關。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透光性檢測試驗機,包括箱體1,箱體1的內側中部設有支架2,支架2的一側上下兩端分別固定安裝有第一固定點21和第二固定點22,第一固定點21的下表面和第二固定點22的上表面分別設有發射光源3和采集機構4,發射光源3的套管材質采用工業鋁合金,保證連接強度的同時達到輕量化的目的。發射光源3采用LED燈頭,產生符合標準要求波長光波同時做到環保節能。平凸鏡使燈源發射的光線經過折射后產生平行光線,濾光片過濾冗余波長,保留標準規波長,采集機構4的上端和一側分別留有光源入口和光強采集口,光強采集口的邊緣設有光線傳感器,光線傳感器電連接觸摸屏13內部的控制電路,采集機構4包括反射光線的光線傳感器。發射光源3的下方設有光柵自動選取機構31,光柵自動選取機構31包括光柵盤、步進電機和定位開關,步進電機軸連接光柵盤,定位開關和步進電機均分別電連接觸摸屏13內部的控制電路,箱體1的內側底部設有絲杠滑臺5,絲杠滑臺5活動連接絲杠6,絲杠6和采集機構4固定連接,支架2的外側安裝有第一驅動電機7,第一驅動電機7通過聯軸器和絲杠6連接,箱體1的內側還安裝有光軸滑臺8,光軸滑臺8的中部連接有試樣倉座9,試樣倉座9的下表面設有試樣倉10,試樣倉10的數量為四個,試樣倉座9的端部設有校驗倉,單次試驗可一次性測試4個試樣,便于校驗設備采集是否正常,光軸滑臺8的一側通過聯軸器和第二驅動電機11連接,絲杠滑臺5的一端安裝有位置開關12,箱體1的外側表面設有觸摸屏13和電源開關14,觸摸屏13分別電連接電源開關14、發射光源3、第一驅動電機7、第二驅動電機11位置開關12和光柵自動選取機構31,箱體1的側部和后部均吸附式安裝有檢修門,拆裝方便,便于檢修調試,本實用新型實現了單次試驗多個試樣一次完成,自動校驗,自動進出倉,自動更換光柵,自動處理采集數據,集成化,自動化程度處于領先水平。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