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小麥無公害催熟懸浮劑的制備及應用,屬于農業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麥熟季節,麥浪滾滾。可是,連續幾天陰雨,就會使成熟的麥子,或者在穗上發芽,或者在場上霉爛,造成嚴重的損失。為了更好地進行搶種搶收,多年來,科學工作者在不斷地進行著探索。有的采用烘烤的辦法,但成本高效率低,又需要一定的設備。近年來,國內外使用化學催干劑,在麥子成熟前進行噴施;催干劑能夠改變細胞壁的透性,使細胞快速脫水,因而在提早收獲避免受濕害上展示了可喜的前景。
由于目前尚沒有發現既能增產又能催熟的化合物,目前,國內種植兩季的地區,小麥品種存在爭光搶熱的情況,勢必對小麥產量和品質產生一定的負面效應。針對此,通過研究比較發明一種成本低、效果好、對小麥產量和品質負面影響小的脫葉催熟劑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秸稈還田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主要表現在:培肥地力,改善土壤結構,有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秸稈還田具有促進土壤有機質及氮、磷、鉀等含量的增加,提高土壤水分的保蓄能力;改善植株性狀,提高作物產量;改善土壤性狀,增加團粒結構等優點。但是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并非易事。若方法不當,也會導致土壤病菌增加,作物病害加重及缺苗(僵苗)等不良現象。因此采取合理的秸稈還田措施,才能起到良好的還田效果。有機物對微生物的分解適宜的碳氮比為25∶1,多數秸稈的碳氮比高達75∶1,這樣秸稈腐解時由于碳多氮少失衡,微生物就必須從土壤中吸取氮素以補不足,也就造成了與作物共同爭氮的現象,因而秸稈還田時增施氮肥顯得尤為重要。
技術實現要素:
本催熟劑的效果可以提前3-5天左右,千粒重降低0.1-0.2%左右 ;本發明從使用成本上看較經濟,具有如下作用:在多熟制地區,催熟可使前作及早騰地,以便后作適時種植;躲避不良氣候的影響。加速秸稈發酵;促進硒元素的增加;補充地力,利于有機農業的發展;因此,發明一種新的小麥催熟劑,并制定出合理的施用方法,有利于提高小麥種植經效益。
本發明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小麥無公害催熟懸浮劑,其組成成分及其重量百分比為:尿素5%-30%,縮二尿2-10%,亞硒酸鈉1-5%,植物油5%-10%,增稠劑2%-5%,乳化劑5-10%,黃腐酸鉀1-5%,玉米淀粉5-10%,余量為水。
優選配比如下:尿素30%、縮二尿6%、亞硒酸鈉5%、植物油10%、增稠劑5%、乳化劑5%、黃腐酸鉀3%,玉米淀粉10%,余量為水。
每450kg水加入本發明脫葉催熟懸浮劑2.25-4.5L,制成噴施液進行噴施 ;選擇晴朗天,小麥田揚花后10-15天,既在小麥籽粒團漿后期和蠟熟初期進行第一次噴施液噴施;間隔5-7天后進行第二次噴施。
要求噴施均勻,保證每一葉片都均勻粘附藥液。每次每公頃小麥田噴施噴施液約450kg(450kg 水+催熟懸浮劑2.25-4.5L+尿素5-10公斤)。
從增產效果來看,本發明小麥催熟懸浮劑較傳統脫葉催熟劑增產效果明顯,并能提高小麥品質。本發明增產的原因 主要在于亞硒酸鈉的添加加快了小麥脫水速度,并延長了麥粒發育時間,避免了干熱風影響所致。綜上,本發明小麥催熟懸浮劑具有很好的催熟效果,并且具有增產、降低投入成本、提高小麥品級等優點,尤其對解決秸稈還田的弊端具有重要促進作用,能夠增加地利,可有效提高農民收入。該藥劑可在小麥催熟過程中大力推廣應用。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并加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具體實施方式
該催熟懸浮劑的優選配比如下:尿素30%、縮二尿6%、亞硒酸鈉5%、植物油10%、乳化劑5%、黃腐酸鉀3%,玉米淀粉10%,余量為水。
施用方法是:每450kg水加入本發明脫葉催熟懸浮劑2.25-4.5L,制成噴施液進行噴施 ;使用時期:選擇晴朗天,小麥田揚花后10-15天,既在小麥籽粒團漿后期和蠟熟初期進行第一次噴施液噴施,每公頃小麥田噴施噴施液約450kg(450kg 水+催熟懸浮劑2.25L+尿素5-10公斤);間隔5-7天后進行第二次噴施,每公頃小麥田噴施噴施液約450kg(450kg 水+催熟懸浮劑4.5L+尿素5-10公斤)。
從增產效果來看,本發明小麥催熟懸浮劑催熟劑增產效果明顯,并能明顯改善小麥品質。本發明增產的原因 主要在于亞硒酸鈉的添加加快了小麥脫水速度,并加快了麥粒發育時間,避免了干熱風影響所致。綜上,本發明小麥催熟懸浮劑具有很好的無公害催熟效果,并且具有增產、降低投入成本、提高小麥品級等優點,尤其對解決秸稈還田的弊端具有重要促進作用,能夠增加地利,可有效提高農民收入。該藥劑可在小麥種植過程中大力推廣應用。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并加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