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穿刺針包含近端手柄部分和遠端部分以及其間的桿部分,所述手柄部分和桿部分包含對齊的中軸孔,所述遠端部分包含可視頭,其特征在于:
由遠端向近端,所述可視頭可劃分為頂端部分,矛型部分,過渡部分和基礎部分;
所述頂端部分包含頂點和從頂點向近端軸向延伸并在橫向逐漸增大的旋轉壁,所述旋轉壁限定出中空錐體;所述矛型部分包含掃略壁,所述旋轉壁與所述掃略壁延伸相交形成圓形視場;
所述掃略壁由遠端向近端軸向延伸并橫向逐漸增大,所述矛型部分包含第一橫向部分和第二橫向部分,且所述第一橫向部分的橫向尺寸大于第二橫向部分的橫向尺寸,由遠端向近端,所述第一橫向部分和第二橫向部分的橫向尺寸比值逐漸減小。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穿刺針,其特征在于,所述圓形視場的尺寸符合下述公式:
2mm≤D≤0.5D0
其中:
D=圓形視場的直徑;
D0=穿刺針遠端部分設計的最大外徑。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穿刺針,其特征在于,所述矛型部分的橫截面為橢圓形或近似橢圓的多邊形。
4.一種穿刺針包含近端手柄部分和遠端部分以及其間的桿部分,所述手柄部分和桿部分包含對齊的中軸孔,所述遠端部分包含可視頭,其特征在于:
由遠端向近端,所述可視頭可劃分為頂端部分,主體部分和基礎部分;
所述頂端部分包含頂點和從頂點向近端軸向延伸并在橫向逐漸增大的旋轉壁,所述旋轉壁限定出中空錐體;所述主體部分包含主體壁,所述旋轉壁與所述主體壁延伸相交形成圓形視場;
所述主體壁由遠端向近端軸向延伸并橫向逐漸增大,所述旋轉壁的壁厚小于所述主體壁的壁厚。
5.一種穿刺針包含近端手柄部分和遠端部分以及其間的桿部分,所述手柄部分和桿部分包含對齊的中軸孔,所述遠端部分包含可視頭,其特征在于:
由遠端向近端,所述可視頭可劃分為頂端部分,矛型部分,過渡部分和基礎部分;
所述頂端部分包含頂點和從頂點向近端軸向延伸并在橫向逐漸增大的旋轉壁,所述旋轉壁限定出中空錐體;
所述矛型部分包含掃略壁,所述掃略壁由遠端向近端軸向延伸并橫向逐漸增大;所述矛型部分包含第一橫向部分和第二橫向部分,且所述第一橫向部分的橫向尺寸大于第二橫向部分的橫向尺寸;
所述可視頭包含至少一條薄壁的工作刃,所述工作刃由第二橫向部分開始橫向向外延伸,所述工作刃大致垂直于第一橫向部分。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穿刺針,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轉壁與所述掃略壁延伸相交形成圓形視場。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穿刺針,其特征在于,所述矛型部分的橫截面為橢圓形或近似橢圓的多邊形。
8.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穿刺針,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渡部分包含相互垂直的第一橫向和第二橫向,所述第一橫向的尺寸大于第二橫向,且所述第二橫向的相對于第一橫向不對稱,即第二橫向的一半邊的尺寸大于而其另一半邊的尺寸。
9.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穿刺針,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視頭包含兩條工作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