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紡織技術領域,涉及一種消除機織面料在染整加工過程中產生折印的方法。
背景技術:
本文涉及的機織面料主要是用于汽車座椅的機織面料。
汽車面料相比皮革具有透氣,耐磨,顏色選擇多等優點。但是汽車面料對布面和顏色比民用面料的要求都高很多。采用普通的軋染染色達不到色牢度的要求。采用溢流缸染色,則又因為機織面料本身的特點,容易生產過程中產生折痕。隨著市場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汽車內飾的重視程度也越來越高。針對上述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消除汽車用機織面料在染整加工過程中產生折印的生產方法。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針對現有的技術存在的上述問題,提供一種消除機織面料在染整加工過程中產生折印的方法,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消除機織面料在染整加工過程中產生的折印。
本發明的目的可通過下列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消除機織面料在染整加工過程中產生折印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a、退卷和組缸:將機織面料用自動退卷機退卷,每兩匹布放一個布車。一個布車不能放的太多,因為布本身是濕布,若四匹放一車,則最下面的一匹布由于受到太大的積壓,會產生折橫,在后續的生產過程中不易消除。
b、預定型:組缸之后,在6小時之內進行預定型,定型機溫度設置為170℃,布速為20m/min~25m/min,最終落機門幅控制在154cm-156cm;由于此布的上機門幅比落機門幅大很多,所以定型時需要將門幅的設定按順序依次減小,最終落機門幅控制在154cm-156cm。
c、染色:將面料置于溢流染色機中,浴比為1:15,采用分散染料染色,加入2%的滌綸纖維耐光提高劑、3g/l的鰲合分散劑、5g/l的浴中抗皺劑、1.5g/l的合纖用精煉劑、1.5g/l的分散勻染劑、1.8g/l的冰醋酸、0.15g/l醋酸鈉,升溫至133℃,運轉60min;降溫至70℃后,進行排液,然后對面料進行還原清洗;加入0.5g/l的凈洗劑、2g/l的純堿、4g/l的保險粉、升溫至85℃處理20min;降溫至40℃進行排液,加入0.8g/l的冰醋酸運行10min;加水降溫至20℃,水洗三次,每次運轉6min,檢測水的ph值,當ph=6時,水洗一次后出缸。
d、軋水理布:面料出缸之后,軋水機速度控制在60m/min,對面料進行軋水理布;需要及時的進行軋水理布,減少折印的產生幾率和風干現象對布面顏色的影響。
e、最終定型:定前帶液率保持在20%以下,加入75g/l的阻燃劑和1~2g/l的滲透劑,定型溫度130℃,布速20~25m/min;
在上述的一種消除機織面料在染整加工過程中產生折印的方法中,阻燃劑為lfr-902。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具有以下優點:
工藝簡單,成本低,消除汽車用機織面料在染整加工過程中產生折印,達到汽車面料的檢驗標準又使布面無折印。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是本發明的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的描述,但本發明并不限于這些實施例。
本實施例的檢測數據是基于300d雙面華達呢面料為樣品面料獲得的。
a、退卷和組缸:將機織面料用自動退卷機退卷,每兩匹布放一個布車。一個布車不能放的太多,因為布本身是濕布,若四匹放一車,則最下面的一匹布由于受到太大的積壓,會產生折橫,在后續的生產過程中不易消除。
b、預定型:組缸之后,在6小時之內進行預定型,定型機溫度設置為170℃,布速為20m/min~25m/min,最終落機門幅控制在154cm-156cm;由于此布的上機門幅比落機門幅大很多,所以定型時需要將門幅的設定按順序依次減小,最終落機門幅控制在154cm-156cm。
c、染色:將面料置于溢流染色機中,浴比為1:15,采用分散染料染色,加入2%的滌綸纖維耐光提高劑、3g/l的鰲合分散劑、5g/l的浴中抗皺劑、1.5g/l的合纖用精煉劑、1.5g/l的分散勻染劑、1.8g/l的冰醋酸、0.15g/l醋酸鈉,升溫至133℃,運轉60min;降溫至70℃后,進行排液,然后對面料進行還原清洗;加入0.5g/l的凈洗劑、2g/l的純堿、4g/l的保險粉、升溫至85℃處理20min;降溫至40℃進行排液,加入0.8g/l的冰醋酸運行10min;加水降溫至20℃,水洗三次,每次運轉6min,檢測水的ph值,當ph=6時,水洗一次后出缸。
d、軋水理布:面料出缸之后,軋水機速度控制在60m/min,對面料進行軋水理布;需要及時的進行軋水理布,減少折印的產生幾率和風干現象對布面顏色的影響。
e、最終定型:定前帶液率保持在20%以下,加入75g/l的lfr-902阻燃劑和1~2g/l的滲透劑,定型溫度130℃,布速20~25m/min;
檢測結果:得到的面料,布面平整,顏色均勻,色牢度可達到4-5級;面料規格符合汽車面料pv1303的檢驗標準。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是對本發明精神作舉例說明。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做各種各樣的修改或補充或采用類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會偏離本發明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