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服裝機械,尤其涉及一種服裝加工時,將剛經過縫紉機加工后的布片按順序整理堆疊的收料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一般服裝加工中,一件服裝成形工序繁多,然而每進行一道工序就要將加工好的布片重新整理疊放,然后再進行下一道工序,非常耗費人力。因此有必要設計一種收料裝置,用于安裝在各種縫紉機的后方,代替人工整理疊放布片,以提高工作效率。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上述存在的技術問題,本發明的目的是:提出了一種可以有效將布片整理疊放的服裝加工用收料裝置。
本發明的技術解決方案是這樣實現的:一種服裝加工用收料裝置,包括底座和依次設置在底座上的第一桿、第二桿、收料架和第三桿;所述第一桿、第二桿、第三桿均鉸接在底座上,所述收料架固定連接在底座上;所述底座還設置有第一氣缸、第二氣缸和第三氣缸;所述第一氣缸控制第一桿轉動,所述第二氣缸控制第二桿轉動,所述第三氣缸控制第三桿轉動。
優選的,所述第一桿包括第一橫桿和第一支撐桿,所述第一支撐桿的上端固定連接第一橫桿,下端鉸接在底座上;所述第二桿包括第二橫桿和第二支撐桿,所述第二支撐桿的上端固定連接第二橫桿,下端鉸接在底座上;所述第三桿包括第三橫桿和第三支撐桿,所述第三支撐桿的上端固定連接第三橫桿,下端鉸接在底座上;所述收料架包括收料平板、收料支撐桿和底板;所述收料平板為上表面呈水平狀態的長方形板狀;所述收料支撐桿的上端固定連接收料平板,下端固定連接底板;所述底板可拆卸連接在底座上。
優選的,所述第一支撐桿、第二支撐桿、第三支撐桿和收料支撐桿均為可調節長度的分節桿。
優選的,所述底座的萬向輪,所述底板的下方設置有可調節高度的固定座。
由于上述技術方案的運用,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下列優點:
本發明的服裝加工用收料裝置,用于安裝在各種縫紉機的后方,當面料從縫紉機的前端掉落至第一桿和第二桿中間時,面料一端被第二橫桿和第一橫桿夾住,整片面料從工作臺上掉落后,第一桿和第二桿同時逆時針轉動,將面料甩至收料平板上,最后第三桿順時針轉動,對甩落至收料平板上的面料進行捋順,防止面料翹角的情況出現,最后將加工面料一片一片的堆疊收集在收料平板上。本發明的服裝加工用收料裝置操作簡單,可以有效的提高服裝加工效率,且大大的減少了人力資源。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技術方案作進一步說明:
附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底座;2、第一桿;3、第二桿;4、第三桿;5、收料架;6、第一氣缸;7、第二氣缸;8、第三氣缸;9、萬向輪;21、第一橫桿;22、第一支撐桿;31、第二橫桿;32、第二支撐桿;41、第三橫桿;42、第三支撐桿;51、收料平板;52、收料支撐桿;53、底板;54、固定座。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來說明本發明。
本發明的服裝加工用收料裝置,如附圖1所示,包括底座1和依次設置在底座1上的第一桿2、第二桿3、收料架5和第三桿4;所述第一桿2、第二桿3、第三桿4均鉸接在底座1上,所述收料架5固定連接在底座1上;所述底座1還設置有第一氣缸6、第二氣缸7和第三氣缸8;所述第一氣缸6控制第一桿2轉動,所述第二氣缸7控制第二桿3轉動,所述第三氣缸8控制第三桿4轉動;所述第一桿2包括第一橫桿21和第一支撐桿22,所述第一支撐桿22的上端固定連接第一橫桿21,下端鉸接在底座1上;所述第二桿3包括第二橫桿31和第二支撐桿32,所述第二支撐桿32的上端固定連接第二橫桿31,下端鉸接在底座1上;所述第三桿4包括第三橫桿41和第三支撐桿42,所述第三支撐桿42的上端固定連接第三橫桿41,下端鉸接在底座1上;所述收料架5包括收料平板51、收料支撐桿52和底板53;所述收料平板51為上表面呈水平狀態的長方形板狀;所述收料支撐桿52的上端固定連接收料平板51,下端固定連接底板53;所述底板53可拆卸連接在底座1上。
進一步的說明,所述第一支撐桿22、第二支撐桿32、第三支撐桿42和收料支撐桿52均為可調節長度的分節桿。
進一步的說明,所述底座1的萬向輪9,所述底板53的下方設置有可調節高度的固定座54。
本發明的服裝加工用收料裝置,用于安裝在各種縫紉機的后方,首先根據配合的縫紉機高度和待加工面料的大小,通過調節第一支撐桿22、第二支撐桿32、第三支撐桿42和收料支撐桿52至合適高度,使用時當面料從縫紉機的后端掉落至收料平板51和第二橫桿31中間時,第二桿3逆時針轉動使得第二橫桿31壓至收料平板51處,面料一端被第二橫桿和收料平板51夾住,整片面料從工作臺上掉落后,第一桿2快速的逆時針轉動,將面料甩至收料平板51上,最后第三桿4順時針轉動,對甩落至收料平板上的面料進行捋順,防止面料翹角的情況出現,最后將加工好的面料一片一片的堆疊收集在收料平板上。本發明的服裝加工用收料裝置操作簡單,可以有效的提高服裝加工效率,且大大的減少了人力資源。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并加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