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減振吊頂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減振吊頂系統包括減振龍骨(1)、掛件(2)和覆面龍骨(3),所述減振龍骨(1)的側板上設置有減振部(10),所述掛件(2)的第一端(201)通過所述減振部(10)與所述減振龍骨(1)連接,所述掛件(2)的第二端(202)與所述覆面龍骨(3)連接;其中,
所述減振部(10)包括減振板(101)和支撐板(102),所述減振板(101)的第一端(101a)與所述減振龍骨(1)的側板(11)固定連接,且所述減振板(101)與所述減振龍骨(1)的側板呈第一預設角度β設置;所述減振板(101)的第二端(101b)與所述支撐板(102)固定連接,所述支撐板(102)與所述減振板(101)之間呈第二預設角度γ設置,且所述支撐板(102)與所述減振龍骨(1)的側板(11)位于所述減振板(101)的不同側。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振吊頂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掛件(2)的第一端(201)的兩側均設置有懸掛部(21),所述懸掛部(21)包括搭板(211),所述搭板(211)與所述掛件(2)的第一端(201)的側板(22)呈所述第一預設角度β設置,所述搭板(211)搭設在所述減振板(101)上。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減振吊頂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預設角度β為銳角,所述第二預設角度γ大于等于所述第一預設角度β。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減振吊頂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預設角度β為15°≤β≤75°。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振吊頂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減振板(101)的第一端(101a)與所述減振龍骨(1)的側板(11)通過第一連接板(12)固定連接,并且,所述減振板(101)與所述減振龍骨(1)的側板(11)位于所述第一連接板(12)的同一側。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減振吊頂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接板(12)垂直于所述減振龍骨(1)的側板(11)。
7.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減振吊頂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減振板(101)的第二端(101b)與所述支撐板(102)之間通過第二連接板(13)固定連接,并且,所述減振板(101)與所述支撐板(102)位于所述第二連接板(13)的同一側。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減振吊頂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懸掛部(21)還包括折彎板(212),所述搭板(211)通過所述折彎板(212)與所述掛件(2)的第一端(201)的側板(22)固定連接,且所述搭板(211)與所述掛件(2)的第一端(201)的側板(22)位于所述折彎板(212)的同一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