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集成屋頂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屋頂裝置,包括:
框架支撐結構,具有頂層結構框架和設置在所述頂層結構框架之兩側,并與所述頂層結構框架之邊緣分別相連的第一斜梁框架和第二斜梁框架,且所述第一斜梁框架和所述第二斜梁框架之異于所述頂層結構框架的一側分別設置在建筑物主體結構之水平橫梁上;
第一支撐件,設置在框架支撐結構之第一斜梁框架和第二斜梁框架上;
天窗幕墻,進一步包括設置在所述第一支撐件之朝陽一側的薄膜光電玻璃,以及設置在所述第一支撐件之異于朝陽一側的中空玻璃;
屋面模塊,與所述天窗幕墻共面,并設置在所述框架支撐結構上;
風帽模塊,進一步包括設置在所述框架支撐結構之頂層結構框架上的第二支撐件,以及設置在所述第二支撐件之異于所述框架支撐結構之頂層結構框架一側的風帽,且所述風帽在水平投影方向覆蓋所述天窗幕墻;
光電轉換模塊,通過第三支撐件設置在所述風帽模塊之異于所述框架支撐結構的一側。
2.如權利要求1所述集成屋頂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屋頂裝置之光電轉換模塊進一步包括太陽能光電板和太陽能光熱板。
3.如權利要求2所述集成屋頂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電轉換模塊與所述風帽模塊之間形成間距至少為200mm的空腔。
4.如權利要求1所述集成屋頂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件呈中空斷面,并在所述第一支撐件內選擇性的設置用于電連接的導電連線。
5.如權利要求1所述集成屋頂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窗幕墻之緊鄰所述頂層結構框架的一側設置可開啟扇。
6.如權利要求5所述集成屋頂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窗幕墻之可開啟扇的可開啟面積不小于所述天窗幕墻總面積的20%。
7.如權利要求5所述集成屋頂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風帽模塊之更鄰近所述天窗幕墻的可開啟窗一端為負壓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