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驅動可移動家具部件(3)的家具驅動裝置(12),包括:
用于驅動可移動家具部件(3)的、被可移動支承的帶動件(16),
用于力加載帶動件(16)的、具有縱軸線(L)的螺旋彈簧(14),其中,所述螺旋彈簧(14)具有兩個端部區段(19、28),在所述兩個端部區段之間設置具有彈簧簧圈(29a、29b)的簧圈區段(30),并且用于施加彈簧力的、螺旋彈簧(14)的簧圈區段(30)通過帶動件(16)的運動是長度可變的,
其特征在于,所述簧圈區段(30)沿縱軸線(L)包括優選周期性交替排序的具有較大直徑的彈簧簧圈(29a)以及具有較小直徑的彈簧簧圈(29b)。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恰好一個具有較大直徑的彈簧簧圈(29a)以及恰好一個具有較小直徑的彈簧簧圈(29b)交替地直接相繼。
3.按照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在兩個具有較大直徑的彈簧簧圈(29a)之間設置至少一組或多組具有較小直徑的彈簧簧圈(29b)。
4.按照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為了固定螺旋彈簧(14),所述兩個端部區段(19、28)中的至少一個端部區段、優選兩個端部區段(19、28)具有變細區段(20),該變細區段在其上設置有加粗部(27)。
5.按照權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旋彈簧(14)構造為壓力彈簧或構造為拉力彈簧。
6.按照權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驅動裝置(12)具有兩個或更多個用于力加載帶動件(16)的螺旋彈簧(14)。
7.按照權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帶動件(16)能夠與可移動家具部件(3)可脫開地耦合。
8.按照權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帶動件(16)沿導向件(20)可移動地被支承。
9.按照權利要求1至8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帶動件(16)與可移動的滑動件(25)鉸接地連接,優選通過至少一個杠桿(26)進行連接。
10.按照權利要求1至9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帶動件(16)是拉入裝置的一部分,通過所述拉入裝置,可移動家具部件(3)相對于家具主體(2)能夠被拉入到關閉的終端位置中;和/或所述帶動件(16)是推出裝置的一部分,通過所述推出裝置,可移動家具部件(3)從關閉位置出發相對于家具主體(2)能夠被推出到打開位置中。
11.按照權利要求1至10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構成為拉力彈簧的螺旋彈簧(14)中,所述端部區段(19、28)的長度占螺旋彈簧(14)總長度(43)的3%與5%之間、優選占總長度(43)的5%與10%之間。
12.按照權利要求1至11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構成為拉力彈簧的螺旋彈簧(14)中,所述簧圈區段(30)的長度占螺旋彈簧(14)的總長度(43)的至少50%、優選占總長度(43)的至少60%。
13.按照權利要求1至10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構成為拉力彈簧的螺旋彈簧(14)中,所述簧圈區段(30)是螺旋彈簧(14)的總長度(43)的最高80%、優選最高60%。
14.按照權利要求1至10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構成為壓力彈簧的螺旋彈簧(14)中,所述端部區段(19、28)由螺旋彈簧(14)的端面構成。
15.抽屜拉出導向裝置,具有要固定在家具主體(2)上的主體導軌(9)、至少一個相對于主體導軌(9)可移動支承的抽屜導軌(11)以及用于使抽屜導軌(11)移動的、按照權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12)。
16.按照權利要求15所述的抽屜拉出導向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抽屜導軌(11)在關閉運動即將結束時能夠與家具驅動裝置(12)的帶動件(16)可脫開地耦合并且能夠通過螺旋彈簧(14)的力被拉入到關閉的終端位置中。
17.按照權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抽屜拉出導向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抽屜導軌(11)從關閉的位置出發經由家具驅動裝置(12)的帶動件(16)并且通過螺旋彈簧(14)的力能夠被推出到打開位置中。
18.抽屜,具有按照權利要求1至14之一所述的家具驅動裝置或具有按照權利要求15至17之一所述的抽屜拉出導向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