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鍋體(10),包括外鍋(11)以及用以盛放被烹飪食物的內鍋(12);
鍋蓋(20),所述鍋蓋(20)設置在所述鍋體(10)上,所述鍋蓋(20)包括鍋蓋主體(21)以及內鍋蓋(22),所述鍋蓋(20)蓋合與所述鍋體(10)時,所述內鍋蓋(22)密封所述內鍋(12);
密封圈(30),設置在所述內鍋蓋(22)上,所述密封圈(30)包括與所述內鍋(12)配合的密封部(31),所述密封部(31)包括互相連接并呈角度設置的第一密封邊(311)和第二密封邊(312),所述第一密封邊(311)與所述內鍋(12)的上邊沿配合,所述第二密封邊(312)與所述內鍋(12)的內壁配合,其中,所述第一密封邊(311)在自由狀態下與所述內鍋蓋(22)之間具有變形間隙(h),以使得當所述鍋蓋(20)合蓋于所述鍋體(10)的過程中,所述內鍋(12)的上邊沿推頂所述第一密封邊(311),進而使得所述第一密封邊(311)帶動所述第二密封邊(312)向外擺動并使所述第二密封邊(312)抵頂在所述內鍋(12)的內壁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密封邊(311)和所述第二密封邊(312)之間的角度在90°至150°的范圍內。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密封邊(312)呈環形,所述第二密封邊(312)由上向下逐漸收縮,并且所述鍋蓋(20)合蓋在所述鍋體(10)上后,所述第二密封邊(312)的下端至所述內鍋(12)的內壁的距離小于或者等于5mm。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密封邊(311)呈環形。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密封邊(311)沿水平方向延伸。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鍋蓋(22)包括疊置的內鍋蓋本體(221)以及固定圈(222),所述密封圈(30)夾設在所述內鍋蓋本體(221)和所述固定圈(222)之間,所述變形間隙(h)形成在所述固定圈(222)和所述第一密封邊(311)之間。
7.根據權利要求1或6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變形間隙(h)小于或者等于5mm。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30)還包括與所形密封部(31)連接的固定部(32),所述固定部(32)夾設在所述內鍋蓋本體(221)與所述固定圈(222)之間,所述固定部(32)具有彎折段,從而將所述固定圈(222)與所述內鍋蓋本體(221)之間的縫隙密封。
9.根據權利要求1或6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烹飪器具為電壓力鍋。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內鍋蓋(22)上設置有排氣通道,所述烹飪器具還包括控制所述排氣通道的排氣狀態的限壓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