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樁基設備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建筑工程用樁基結構。
背景技術:
目前,從廣義上來說,建筑學是研究建筑及其環境的學科。建筑學是一門橫跨工程技術和人文藝術的學科;建筑學所涉及的建筑藝術和建筑技術、以及作為實用藝術的建筑藝術所包括的美學的一面和實用的一面,它們雖有明確的不同但又密切聯系,并且其分量隨具體情況和建筑物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然而現有的建筑工程用樁基結構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例如樁基的穩定性不夠高,在面對地面下沉的時候,容易造成損傷,使得現在的建筑工程用樁基使用存在缺陷。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建筑工程用樁基結構,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建筑工程用樁基結構,包括混凝土層和內置伸縮桿,所述混凝土層的下方安裝有第一混凝土支撐柱、第二混凝土支撐柱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且第二混凝土支撐柱位于第一混凝土支撐柱的右側,第三混凝土支撐柱位于第一混凝土支撐柱和第二混凝土支撐柱的后方,第一混凝土支撐柱、第二混凝土支撐柱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的底部安裝有支撐柱頭部,第一混凝土支撐柱、第二混凝土支撐柱之間設置有第二橫向連接固定桿,第二混凝土支撐柱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之間設置有第三橫向連接固定桿,第三混凝土支撐柱和第一混凝土支撐柱之間設置有第一橫向連接固定桿,第一橫向連接固定桿、第二橫向連接固定桿和第三橫向連接固定桿的內部均安裝有內置伸縮桿,且內置伸縮桿上設置有伸縮彈簧。
優選的,所述第一混凝土支撐柱、第二混凝土支撐柱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與混凝土層交匯處均安裝有支撐固定架。
優選的,所述第一橫向連接固定桿、第二橫向連接固定桿和第三橫向連接固定桿的內部中間位置處均安裝有內置固定塊。
優選的,所述內置伸縮桿共設置有兩個,且兩個內置伸縮桿關于內置固定塊的豎直中線對稱。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建筑工程用樁基結構,在混凝土支撐柱與混凝土層設置有支撐固定架,且支撐固定架共設置有三個與混凝土層之間形成正四面體結構,從而提高了混凝土支撐柱的穩定性;在兩兩混凝土支撐柱之間設置有連接固定桿,且連接固定桿的內部設置有伸縮彈簧和內置伸縮桿,從而使得面對地面下沉時,可以固定兩兩混凝土支撐柱之間的位置,從而使得建筑工程用樁基使用的壽命更長,穩定性更高。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混凝土層;2-第一混凝土支撐柱;3-第一橫向連接固定桿;4-伸縮彈簧;5-內置伸縮桿;6-支撐柱頭部;7-第二橫向連接固定桿;8-內置固定塊;9-第二混凝土支撐柱;10-支撐固定架;11-第三混凝土支撐柱;12-第三橫向連接固定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實施例:一種建筑工程用樁基結構,包括混凝土層1和內置伸縮桿5,混凝土層1的下方安裝有第一混凝土支撐柱2、第二混凝土支撐柱9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11,且第二混凝土支撐柱9位于第一混凝土支撐柱2的右側,第三混凝土支撐柱11位于第一混凝土支撐柱2和第二混凝土支撐柱9的后方,第一混凝土支撐柱2、第二混凝土支撐柱9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11的底部安裝有支撐柱頭部6,第一混凝土支撐柱2、第二混凝土支撐柱9之間設置有第二橫向連接固定桿7,第二混凝土支撐柱9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11之間設置有第三橫向連接固定桿12,第三混凝土支撐柱11和第一混凝土支撐柱2之間設置有第一橫向連接固定桿3,第一橫向連接固定桿3、第二橫向連接固定桿7和第三橫向連接固定桿12的內部均安裝有內置伸縮桿5,且內置伸縮桿5上設置有伸縮彈簧4,第一混凝土支撐柱2、第二混凝土支撐柱9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11與混凝土層1交匯處均安裝有支撐固定架10,第一橫向連接固定桿3、第二橫向連接固定桿7和第三橫向連接固定桿12的內部中間位置處均安裝有內置固定塊8,內置伸縮桿5共設置有兩個,且兩個內置伸縮桿5關于內置固定塊8的豎直中線對稱。
工作原理:該建筑工程用樁基結構使用時,在混凝土層1的下方安裝第一混凝土支撐柱2、第二混凝土支撐柱9和第三混凝土支撐柱11,并且使得三個支撐柱之間的角度為60度,再將三個支撐固定架10安裝在混凝土層1與三個支撐柱之間,形成正四面體結構,再將由伸縮彈簧4、內置伸縮桿5和內置固定塊8組成的橫向固定桿安裝在三個支撐置兩兩之間,從而保證其穩定性。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