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涉及建筑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用于地鐵車輛段蓋上蓋下一體的混合結構。
背景技術:
伴隨著城市的擴張、城市人口的聚集,城市地鐵得到了快速的發展,根據地鐵規劃建設的要求,對于超過20公里的地鐵線路,必須設置停車場和車輛段各一個。而地鐵車輛段的區位越來越被納入城市中心或新城中心的范圍,地鐵車輛段成為新的分割城市的介質,為減小車輛段對城市的影響,車輛段的物業開發與設計是擺在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地鐵車輛段是供地鐵車輛停放、清洗、整備、運用和修理的所在地,其包含出入段線區、軌道咽喉區、車輛停放和檢修區、試車區、配套設施區和綜合辦公區。這里提的車輛段的物業開發主要指的是停車庫區域的物業開發。應工藝要求,車輛段蓋下的平面要求垂直地鐵軌道的無柱距離為11~15m,車庫的層高要求約為10m。車輛段的蓋下蓋上結構的設計領域不同,蓋下部分屬于工業建筑,蓋上的屬于民用建筑,而且兩者設計的時間節點不同,這些差異加大了設計的難度。以目前已建成的車輛段蓋上蓋下結構,全部采用轉換結構。蓋上結構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墻或剪力墻結構及鋼結構。低烈度區蓋上與蓋下采用轉換結構,高烈度區也可以在轉換層采用隔震裝置。轉換層高度為7~8m,其中轉換梁截面高度為2.2m。
在進行蓋上辦公樓結構設計時,結構具有豎向構件不連續、因高度變化引起的剛度突變、多塔等不規則項,給設計工作增加諸多挑戰和設計難點,也往往需要進行抗震超限專項審查。這也必然造成設計周期的延長與結構不的經濟性。目前各個城市的地鐵軌道建設如火如荼,為達到結構不轉換又能降低原轉換層層高、確保樓層間剛度不因結構層高差異導致突變的要求,研究一種涵蓋蓋下與蓋上建筑一體的新型結構體系刻不容緩。
技術實現要素:
本申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技術問題之一。
本申請提供一種用于地鐵車輛段蓋上蓋下一體的混合結構,包括:蓋下結構以及蓋上結構,
所述蓋下結構包括:具有型鋼混凝土端柱的若干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以及,布設于所述端柱之間且與所述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垂直的鋼筋混凝土梁,各所述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共同限定的區域滿足地鐵車輛段區域尺寸要求,所述端柱中設有型鋼,
所述蓋上結構包括:與所述端柱內型鋼相剛接且截面尺寸相等的鋼框架柱、與所述端柱剛接且沿垂直于所述鋼框架柱的第一方向布設的第一鋼梁、與所述端柱剛接且沿垂直于所述鋼框架柱的第二方向布設的第二鋼梁,以及,鋪設于所述第一鋼梁及所述第二鋼梁上的蓋上承重體,所述第一鋼梁的跨度滿足地鐵車輛段區域尺寸要求。
進一步的,所述蓋下結構還包括:位于相鄰的所述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之間的型鋼混凝土組合柱,所述組合柱中設有型鋼,所述端柱與所述組合柱之間也布設有鋼筋混凝土梁。
所述蓋上結構還包括:與所述組合柱內型鋼相剛接且截面尺寸一直的鋼框架柱,所述第一鋼梁及所述第二鋼梁均與所述鋼框架柱剛接,
進一步的,所述蓋上承重體為壓型鋼板或鋼筋桁架。
進一步的,所述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之間間距不超過10米。
進一步的,所述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包括:位于端柱之間的鋼筋混凝土剪力墻。
本申請的有益效果是:
通過提供一種用于地鐵車輛段蓋上蓋下一體的混合結構,包括:蓋下結構以及蓋上結構,所述蓋下結構包括:設有型鋼混凝土端柱的若干鋼筋混凝土剪力墻,以及,布設于所述端柱之間且與所述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垂直的鋼筋混凝土梁,各所述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共同限定的區域滿足地鐵車輛段區域尺寸要求,所述端柱內設有型鋼,所述蓋上結構包括:與所述端柱內型鋼剛接且截面尺寸相等的鋼框架柱、與所述端柱剛接且沿垂直于所述鋼框架柱的第一方向布設的第一鋼梁、與所述端柱剛接且沿垂直于所述鋼框架柱的第二方向布設的第二鋼梁,以及,鋪設于所述第一鋼梁及所述第二鋼梁上的蓋上承重體,所述第一鋼梁的跨度滿足地鐵車輛段區域尺寸要求。這樣,從建筑功能上看,蓋上蓋下均為大跨度結構,為營造建筑多樣化的辦公空間提供可能。蓋下的框架剪力墻結構的抗側剛度遠大于蓋上的鋼結構,因此,不同形式的結構體系有助于控制上下樓層間的剛度變化。此外,蓋上采用鋼結構,能減輕自重,且方便工廠化加工,加快施工進度。該結構是一種比較高效且方便實用的新型結構,在地鐵上蓋物業中的推廣具有良好的前景。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申請實施例的用于地鐵車輛段蓋上蓋下一體的混合結構中蓋下結構的標準區格布置圖。
圖2為本申請實施例的用于地鐵車輛段蓋上蓋下一體的混合結構中蓋上結構的平面布置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詳細描述本申請的實施例,所述實施例的示例在附圖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終相同或類似的標號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的實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釋本申請,而不能理解為對本申請的限制。
在本申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長度”、“寬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順時針”、“逆時針”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申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申請的限制。
此外,術語“第一”、“第二”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申請的描述中,“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除非另有明確具體的限定。
在本申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申請中的具體含義。
在本申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觸,也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觸而是通過它們之間的另外的特征接觸。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和斜下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結合附圖對本申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本實施例提供一種用于地鐵車輛段蓋上蓋下一體的混合結構,包括:蓋下結構以及蓋上結構,其中,蓋下結構主要采用框架剪力墻結構,蓋上結構主要采用鋼結構,
如圖1所示,蓋下結構包括:設有型鋼混凝土端柱2的若干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以及,布設于型鋼混凝土端柱2之間且與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垂直的鋼筋混凝土梁6,各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共同限定的區域滿足地鐵車輛段尺寸要求端柱2中設有型鋼4,
如圖2所示,蓋上結構包括:與端柱內型鋼4剛接且尺寸相等的鋼框架柱7、與鋼框架柱7剛接且沿跨度11方向布設的第一鋼梁9、與鋼框架柱7剛接且沿垂直于鋼梁9方向布設的第二鋼梁8,以及,鋪設于第一鋼梁9及第二鋼梁8上的蓋上承重體10,第一鋼梁9的跨度滿足地鐵車輛段區域尺寸要求。
在本實施例中,蓋下結構還包括:位于相鄰的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之間的型鋼混凝土組合柱3,型鋼混凝土組合柱3中設置有組合柱內型鋼5,端柱2與型鋼混凝土組合柱3之間也設有鋼筋混凝土梁12,第一鋼梁9及第二鋼梁8均與相鄰的鋼框架柱7或13剛接,
蓋上結構還包括:與組合柱內型鋼5相剛接且截面尺寸相等的鋼框架柱13。
蓋上承重體10為壓型鋼板或鋼筋桁架。
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之間間距不超過10米。
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筒體包括:位于端柱2之間的鋼筋混凝土剪力墻1。
這樣,從建筑功能上看,蓋上蓋下均為大跨度結構,為營造建筑多樣化的辦公空間提供可能。蓋下的框架剪力墻結構的抗側剛度遠大于蓋上的鋼結構,因此,不同形式的結構體系有助于控制上下樓層間的剛度變化。此外,蓋上采用鋼結構,能減輕自重,且方便工廠化加工,加快施工進度。該結構是一種比較高效且方便實用的新型結構,在地鐵上蓋物業中的推廣具有良好的前景。
本申請的應用實例如下:某項目,蓋下結構的地鐵停車庫高度為9.5m,二層為蓋上物業的停車場及輔助用房,三層及以上為辦公樓,標準層層高為4.2m。原結構設計方案為蓋下采用鋼筋混凝土框架,蓋上結構采用框架剪力墻結構,二層為轉換層,層高為7.5m,總的結構高度為54.8m。結構屬于下部框架結構、上部為框架剪力墻的轉換結構,結構高度超過框架結構的50m限高要求,同時結構具有豎向構件不連續、剛度不規則等不規則項,需要進行超限高層的抗震專項審查。可見,采用轉換層結構的理念,既加大了設計難度,又影響整個設計周期,完成超限抗震專項審查至少需要1個月。
采用本技術后,首先取消轉換結構布置,二層的層高可以降低為6m,總的結構高度為53.3m。蓋下結構采用框架剪力墻結構體系,蓋上采用鋼結構,鋼結構的豎向構件均是同蓋下結構豎向構件上延伸上去,結構受力直接、構造簡單安全可靠。鋼結構的構件可以工廠預制,現場拼裝,進一步加快施工進度,也符合國家提倡裝配工業化的理念。從功能上,不論是框架剪力墻結構還是鋼結構,這兩類的設計高度均遠超過55m,而且結構不存在豎向構件不連續等不規則。按照國家超限審查要點,該類結構可以不用進行超限高層專項審查,大大縮短設計與生產周期,為業主方節約數百萬的投資成本,并且從功能上蓋上鋼結構的布置可提供無柱的大空間,增加建筑使用的附加價值。
采用本應用技術,其豎向構件沿邊緣對稱分布,大大提高結構的抗扭特性,中部的大跨結構也是一種非常高效且方便實用的新型結構,可見,該技術具有比較良好的應用前景。
在本說明書的描述中,參考術語“一個實施方式”、“一些實施方式”、“一個實施例”、“一些實施例”、“示例”、“具體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結合該實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包含于本申請的至少一個實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說明書中,對上述術語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實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可以在任何的一個或多個實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適的方式結合。
以上內容是結合具體的實施方式對本申請所作的進一步詳細說明,不能認定本申請的具體實施只局限于這些說明。對于本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申請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簡單推演或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