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把手機構,包括:
殼體,所述殼體具有內側、與所述內側相對的外側、形成在所述外側中的壁龕、在所述壁龕的第一端形成在所述外側中的凹部、和在所述凹部延伸穿過所述殼體的孔;
齒輪傳動部,所述齒輪傳動部具有內部端、與所述內部端相對的外部端、從所述內部端延伸到所述外部端的縱軸線、外周表面、和形成于所述外周表面內的齒輪,所述外部端安置于所述殼體的所述孔并且安置在所述殼體的所述凹部中,所述齒輪傳動部被調整位置以便所述縱軸線垂直于所述殼體;
固定到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內部端的內側把手;
布置在所述齒輪傳動部內并且基本上平行于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定向的按鈕,所述按鈕具有內部端和與所述按鈕的所述內部端相對的外部端,所述按鈕的所述內部端延伸穿過所述內側把手,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端被安置在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外部端中,所述按鈕能夠沿著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滑動地移動;
固定到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端的指狀件;
同軸地安置在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外部端內的把手傳動部,所述把手傳動部相對于所述齒輪傳動部被調整位置以便能夠相對于所述齒輪傳動部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旋轉,但是相對于所述齒輪傳動部的其它運動受到限制;
外側把手,所述外側把手被固定到所述把手傳動部,以便所述外側把手和所述把手傳動部中的一個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的旋轉引起所述外側把手和所述把手傳動部中的另一個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的相應旋轉,所述外側把手能夠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移動,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外側把手被安置在所述殼體的所述壁龕內,在所述第二位置,所述外側把手被向外地安置于 所述殼體的所述壁龕,其中,在所述外側把手被安置在所述殼體的所述壁龕內時,所述外側把手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的旋轉受到限制;和
附接至所述按鈕以便將所述按鈕朝向所述按鈕的所述第一位置偏置的彈簧,所述彈簧進一步被附接至所述外側把手以將所述外側把手朝向所述外側把手的所述第一位置偏置,并且
其中,當所述按鈕處于它的第一位置時,所述指狀件嚙合所述齒輪傳動部和所述把手傳動部以便所述齒輪傳動部和所述把手傳動部中的一個圍繞所述縱軸線的旋轉引起所述齒輪傳動部和所述把手傳動部中的另一個圍繞所述縱軸線的相應旋轉,并且在所述按鈕處于它的第二位置時,所述指狀件脫離所述把手傳動部以便所述齒輪傳動部圍繞所述縱軸線的旋轉不引起所述把手傳動部圍繞所述縱軸線的相應旋轉。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齒輪適于驅動門機構。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側把手包括銷孔,并且其中,所述外側把手通過固定到所述把手傳動部并且穿過所述外側把手的所述銷孔的銷而被固定到所述把手傳動部。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側把手能夠圍繞所述銷旋轉以在所述外側把手的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外側把手的所述第二位置之間移動。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側把手包括內表面、與所述內表面相對的外表面、和從所述內表面延伸到所述外表面的按鈕孔,所述按鈕孔和所述銷孔經調整位置以便不相互交叉。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端穿過所述外側把手的所述按鈕孔,使得在所述按鈕處于它的第一位置時,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端與所述外側把手的所述外表面齊平,并且使得在所述按鈕處于它的第二位置時,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 端突出超過所述外側把手的所述外表面。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端是著色的以便提供所述按鈕處于它的第二位置的視覺指示。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包括止動件,所述止動件以如此的方式經安置從而界定所述把手傳動部相對于所述殼體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旋轉的允許范圍。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傳動部的旋轉的所述允許范圍從第一位置延伸到第二位置,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把手傳動部的第一部分鄰接所述殼體的所述止動件,在所述第二位置,所述把手傳動部的第二部分鄰接所述殼體的所述止動件。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把手傳動部被安置在它的第一位置時,所述把手傳動部和所述指狀件協作以將所述齒輪傳動部安置在打開位置,并且在所述把手傳動部被安置在它的第二位置時,所述把手傳動部和所述指狀件協作以將所述齒輪傳動部安置在關閉位置。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把手傳動部包括止動件,所述止動件以如此的方式經安置從而界定所述齒輪傳動部相對于所述把手傳動部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旋轉的允許范圍。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旋轉的所述允許范圍從第一位置延伸到第二位置,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齒輪傳動部的第一部分鄰接所述把手傳動部的所述止動件,在所述第二位置,所述齒輪傳動部的第二位置鄰接所述把手傳動部的所述止動件。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齒輪傳動部處于它的第一位置時,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齒輪處于打開位置,并且在所述齒輪傳動部處于它的第二位置時,所述把手傳動部和所述齒輪傳動部協作以將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齒輪安置在所述打開位置和關閉位置的一個中。
14.一種把手機構,包括:
殼體,所述殼體具有內側、與所述內側相對的外側、形成在所述外側中的壁龕、在所述壁龕的第一端形成在所述外側中的凹部、和在所述凹部延伸穿過所述殼體的孔;
齒輪傳動部,所述齒輪傳動部具有內部端、與所述內部端相對的外部端、從所述內部端延伸到所述外部端的縱軸線、外周表面、和形成于所述外周表面內的齒輪,所述外部端安置在所述殼體的所述孔內并且安置在所述殼體的所述凹部中,所述齒輪傳動部被調整位置以便所述縱軸線垂直于所述殼體;
固定至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內部端的內側把手;
布置在所述齒輪傳動部內并且基本平行于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取向的按鈕,所述按鈕具有內部端和與所述按鈕的所述內部端相對的外部端,所述按鈕的所述內部端延伸穿過所述內側把手,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端被安置在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外部端內,所述按鈕能夠沿著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滑動地移動;
外側把手,所述外側把手被固定至所述齒輪傳動部以便所述外側把手和所述齒輪傳動部中的一個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的旋轉引起所述外側把手和所述齒輪傳動部中的另一個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的相應旋轉,所述外側把手能夠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移動,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外側把手被安置在所述殼體的所述壁龕內,在所述第二位置,所述外側把手被向外地安置于所述殼體的所述壁龕,其中,在所述外側把手被安置在所述殼體的所述壁龕內時,所述外側把手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的旋轉受到限制;和
附接至所述按鈕以便將所述按鈕朝向所述按鈕的所述第一位置偏置的彈簧,所述彈簧進一步被附接至所述外側把手以便將所述外側把手朝向所述外側把手的所述第一位置偏置,并且
其中,在所述按鈕處于它的第一位置并且所述外側把手處于它的 第一位置時,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端鄰接所述外側把手,并且其中,在所述按鈕處于它的第二位置時,所述按鈕的所述外部端將所述外側把手推進至它的第二位置。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包括止動件,所述止動件以如此的方式經安置從而界定所述齒輪傳動部相對于所述殼體圍繞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縱軸線旋轉的允許范圍。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止動件包括延伸穿過所述殼體的止動銷。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齒輪傳動部包括形成于其中的止動銷槽,所述止動銷被布置在所述止動銷槽內。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旋轉的所述允許范圍從第一位置延伸到第二位置,在所述第一位置,所述止動銷鄰接所述止動銷槽的第一端,在所述第二位置,所述止動銷鄰接所述止動銷槽的第二端。
19.根據權利要求18所述的把手機構,其特征在于,當所述齒輪傳動部處于它的第一位置時,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齒輪處于打開位置,并且當所述齒輪傳動部處于它的第二位置時,所述齒輪傳動部的所述齒輪處于關閉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