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涉及照明裝置,特別涉及一種燈具。
背景技術:
1、照明裝置是日常生活中較為重要的電器設備之一,隨著用戶的需求,照明裝置更新迭代的速度較快。部分用戶傾向于具有柔和光效的照明裝置,因此出現一種出光均勻的燈具,以滿足用戶需求。
2、傳統的燈具包括光源和設置在光源的光線路徑上的燈罩,一般使用厚度較大的燈罩來對光線進行散光以達到充分勻光的效果,但是傳統的燈具整體的厚度較高,結構臃腫。
技術實現思路
1、本申請提供了一種燈具,燈具包括殼體、光源模組、燈罩和光學透鏡,殼體設有安裝槽,安裝槽的內壁設有第一反射壁;光源模組設置于安裝槽并用于發射照明光束;燈罩連接于殼體并覆蓋安裝槽的槽口;光學透鏡具有依次環繞設置的進光面、反射面和出光面,反射面和出光面分別位于光學透鏡相背的兩側,進光面連接于反射面和出光面之間;進光面與光源模組相對設置,反射面與第一反射壁相對間隔設置,出光面經由安裝槽的槽口顯露并與燈罩相對設置。
2、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安裝槽的內壁還設有第二反射壁,第二反射壁連接于第一反射壁遠離進光面的一側;出光面遠離進光面的一側朝向靠近反射面的方向延伸,第二反射壁與部分出光面相對設置。
3、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出光面包括第一出光部和第二出光部,第一出光部連接在進光面和第二出光部之間,第二出光部連接在第一出光部和反射面之間;照明光束傳導至第一出光部后,部分照明光束由第一出光部反射至第二出光部,并在第二出光部上發生全反射。
4、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第一出光部和第二出光部均為光學曲面,第一出光部和第二出光部光滑接續連接形成朝向燈罩凸伸的凸曲面。
5、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第一出光部和第二出光部均為光學平面,第一出光部和第二出光部之間的夾角范圍為:大于或等于135°且小于180°。
6、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光學透鏡朝向光源模組的一側凹設有進光腔,照明光束能夠傳導至進光腔,進光腔的內表面限定出進光面。
7、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進光面包括彼此連接的第一承光面和第二承光面,第一承光面和第二承光面呈夾角設置以限定出進光腔,第一承光面與第二承光面之間的夾角范圍為:大于或等于90°且小于180°。
8、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殼體具有長度方向、厚度方向及寬度方向,殼體在長度方向上的尺寸大于厚度方向上的尺寸、且大于寬度方向上的尺寸;光源模組包括電路板以及多個燈珠,電路板設置于安裝槽內,多個燈珠沿長度方向依次間隔排列于電路板上,并與光學透鏡的進光面相對。
9、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燈罩包括彼此連接的第一透光部和第二透光部,第一透光部位于第二透光部朝向安裝槽的一側;第一透光部與第二透光部至少部分間隔設置以限定出混光空間,混光空間的軸線方向沿長度方向延伸,第一透光部對光線具有發散作用。
10、其中,在一些可選實施例中,燈具在厚度方向上的尺寸范圍為:大于或等于7.5毫米且小于或等于10毫米。
11、本實施例提供的燈具包括光學透鏡和具有第一反射壁的殼體,照明光束在傳導至燈罩之前,經過兩次光學透鏡的折轉作用,經過一次第一反射壁的反射作用,照明光束的光程得到了極大的延長,照明光束得到了充分的發散,使得照明光束中光強較大的光束較少,使得傳導至燈罩上的照明光束較為均勻,進而燈具具有較為柔和的燈光效果。在本實施例的設置下,光學透鏡和第一反射壁對照明光束具有較好的發散作用,照明光束在傳導至燈罩處時已經較為均勻,因此可以選用較為輕薄的燈罩,輕薄的燈罩對光束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發散作用,已經能夠滿足用戶對燈具均勻出光或柔和出光的要求,使得燈具整體較為輕薄,使得燈具結構簡單流暢趨于扁平化。
1.一種燈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槽的內壁還設有第二反射壁,所述第二反射壁連接于所述第一反射壁遠離所述進光面的一側;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出光面包括第一出光部和第二出光部,所述第一出光部連接在所述進光面和第二出光部之間,所述第二出光部連接在所述第一出光部和所述反射面之間;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出光部和所述第二出光部均為光學曲面,所述第一出光部和所述第二出光部光滑接續連接形成朝向所述燈罩凸伸的凸曲面。
5.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出光部和所述第二出光部均為光學平面,所述第一出光部和所述第二出光部之間的夾角范圍為:大于或等于135°且小于180°。
6.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項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學透鏡朝向所述光源模組的一側凹設有進光腔,所述照明光束能夠傳導至所述進光腔,所述進光腔的內表面限定出所述進光面。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進光面包括彼此連接的第一承光面和第二承光面,所述第一承光面和所述第二承光面呈夾角設置以限定出所述進光腔,所述第一承光面與所述第二承光面之間的夾角范圍為:大于或等于90°且小于180°。
8.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項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殼體具有長度方向、厚度方向及寬度方向,所述殼體在所述長度方向上的尺寸大于所述厚度方向上的尺寸、且大于所述寬度方向上的尺寸;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燈罩包括彼此連接的第一透光部和第二透光部,所述第一透光部位于第二透光部朝向所述安裝槽的一側;所述第一透光部與所述第二透光部至少部分間隔設置以限定出混光空間,所述混光空間的軸線方向沿所述長度方向延伸,所述第一透光部對光線具有發散作用。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燈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具在所述厚度方向上的尺寸范圍為:大于或等于7.5毫米且小于或等于1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