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可折疊車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支架、第二支架和銷軸,第二支架貫穿第一支架成X形,第一支架、第二支架通過銷軸可在展開位置與收合位置之間樞轉;
第一支架上設有限位孔及用以限制第二支架樞轉角度范圍的限位部,位于限位部的一側的限位孔部分形成用以避讓第二支架收合的避讓缺口;
當可折疊車架處于展開位置時,第二支架與限位部抵接,當可折疊車架處于收合位置時,第二支架的部分架體位于避讓缺口內。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疊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部包括第一限位部及第二限位部,該兩限位部分別自限位孔的兩個相對的端壁延伸;所述避讓缺口包括第一避讓缺口及第二避讓缺口;第一限位部的下側形成所述第一避讓缺口,第二限位部的上側形成所述第二避讓缺口。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折疊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限位部自限位孔的第一端壁的上邊緣部延伸,第二限位部自限位孔的第二端壁的中下部延伸。
4.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折疊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限位部的底部上設有緩沖件,緩沖件包括固定于限位部底部上的安裝部及位于限位部前端用以與第二支架抵接的抵接部。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疊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銷軸上套裝有限制第二支架沿銷軸的軸向移動的限位墊圈,限位墊圈的一側與第一支架抵接,另一側與第二支架抵接。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疊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架包括第一分體、第二分體和連接體,第一分體與第二分體通過連接體可拆卸固定連接,所述限位孔和限位部位于連接體上。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可折疊車架,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體的一側設有用以鎖定兩支架的鎖止件;
所述鎖止件為鎖止銷,所述第二支架上設有與鎖止銷配合的第一鎖止孔和第二鎖止孔;
當第二支架處于展開位置時,鎖止銷與第一鎖止孔連接,當第二支架處于收合位置,鎖止銷與第二鎖止孔連接。
8.一種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包括方向控制裝置、前車輪、后車輪、第一樞轉件、第二樞轉件和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可折疊車架,方向控制裝置通過第一樞轉件與第一支架連接,通過第二樞轉件與第二支架連接,前車輪安裝于轉向控制裝置上,后車輪安裝于第二支架上。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樞轉件可容第一支架旋轉的最大角度為90度,所述第二樞轉件可容第二支架旋轉的最大角度為180度。
10.如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可折疊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向控制裝置包括把手、支桿,所述把手上設有長度調節桿,長度調節桿與支桿可拆卸固定連接,前車輪安裝于支桿下;
所述第一樞轉件設有第一軸套,第二樞轉件上設有第二軸套,第一樞轉件通過第一軸套可活動地套裝在長度調節桿上,第二樞轉件通過第二軸套可轉動地套裝在支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