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
縱梁,包括間隔設置的第一縱梁(11)和第二縱梁(12);
防撞橫梁(20),與所述第一縱梁(11)和所述第二縱梁(12)的同一端連接;
分縱梁,包括設置在所述第一縱梁(11)上的第一分縱梁(31)及設置在所述第二縱梁(12)上的第二分縱梁(32),所述第一分縱梁(31)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一縱梁(11)的外側連接,所述第一分縱梁(31)的另一端與所述防撞橫梁(20)連接,所述第二分縱梁(32)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二縱梁(12)的外側連接,所述第二分縱梁(32)的另一端與所述防撞橫梁(20)連接;
吸能部,所述第一縱梁(11)和所述第二縱梁(12)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具有所述吸能部,所述第一分縱梁(31)和/或所述第二分縱梁(32)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具有所述吸能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縱梁(11)、所述第二縱梁(12)、所述第一分縱梁(31)以及所述第二分縱梁(32)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均具有所述吸能部。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設置在所述第一縱梁(11)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的吸能部的吸能能力高于設置在所述第一分縱梁(31)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的吸能部的吸能能力,設置在所述第二縱梁(12)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的吸能部的吸能能力高于設置在所述第二分縱梁(32)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的吸能部的吸能能力。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吸能部包括外殼以及設置在所述外殼上的導向結構。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殼為筒狀結構。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殼包括相互扣合的第一殼體(401)以及第二殼體(402),所述導向結構設置在所述第一殼體(401)和/或所述第二殼體(402)上。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向結構為導向凹槽(403)。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設置在所述第一縱梁(11)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的吸能部上的導向凹槽(403)的數量多于設置在所述第二縱梁(12)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的吸能部上的導向凹槽(403)的數量。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設置在所述第一分縱梁(31)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的吸能部上的導向凹槽(403)的數量多于設置在所述第二分縱梁(32)與所述防撞橫梁(20)之間的吸能部上的導向凹槽(403)的數量。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縱梁(11)、所述第二縱梁(12)、所述第一分縱梁(31)以及所述第二分縱梁(32)與所述吸能部之間設置有止擋部。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止擋部與所述吸能部固定連接,所述止擋部通過緊固件與所述第一縱梁(11)或所述第二縱梁(12)或所述第一分縱梁(31)或所述第二分縱梁(32)可拆卸地連接。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分縱梁(31)包括第一傾斜段以及與所述第一傾斜段呈角度設置的第一延伸段,所述第一傾斜段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一縱梁(11)的外側連接,所述第一傾斜段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一延伸段的第一端連接,所述第一延伸段的第二端與所述防撞橫梁(20)連接,和/或
所述第二分縱梁(32)包括第二傾斜段以及與所述第二傾斜段呈角度設置的第二延伸段,所述第二傾斜段的第一端與所述第二縱梁(12)的外側連接,所述第二傾斜段的第二端與所述第二延伸段的第一端連接,所述第二延伸段的第二端與所述防撞橫梁(20)連接。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分縱梁(31)包括所述第一傾斜段以及所述第一延伸段,所述第二分縱梁(32)包括所述第二傾斜段以及所述第二延伸段,
所述第一延伸段與所述第一縱梁(11)的前段平行設置,和/或
所述第二延伸段與所述第二縱梁(12)的前段平行設置。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撞吸能結構還包括連接橫梁(60),所述連接橫梁(60)設置在所述第一縱梁(11)和所述第二縱梁(12)之間。
1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撞吸能結構還包括加強結構(70),所述加強結構(70)設置在所述第一縱梁(11)和所述第一分縱梁(31)之間,和/或所述第二縱梁(12)和所述第二分縱梁(32)之間。
16.一種車輛,包括防撞吸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撞吸能結構為權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防撞吸能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