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隔離結構包括沿遠離所述基板方向層疊設置的導電體和阻擋部;所述阻擋部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的外輪廓位于所述導電體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的外輪廓之外;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圍設于所述隔離開口外周的所述導電體包括與所述隔離開口對應的第一體壁,所述第一體壁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包括第一輪廓和第二輪廓;圍設于所述隔離開口外周的所述阻擋部包括與所述隔離開口對應的第二體壁;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體壁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外輪廓包括第一部段和第二部段;所述第一部段與所述第一輪廓對應,所述第二部段與所述第二輪廓對應;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像素限定層,所述像素限定層設于所述隔離結構和所述第一電極之間;所述像素限定層上開設有與所述隔離開口連通的像素開口,所述像素開口暴露出所述第一電極的至少部分;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擋部靠近所述隔離開口的一端朝向所述隔離開口的中心延伸,并突出于所述導電體靠近所述隔離開口的側壁;圍設于所述隔離開口外周的所述導電體包括圍繞所述隔離開口的第一體壁;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隔離結構還包括支撐部,所述支撐部設于所述導電體和所述基板之間;所述支撐部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的外輪廓位于所述導電體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的外輪廓之外;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發光功能部和第二電極,所述發光功能部設于所述隔離開口內,且所述發光功能部設于第一電極遠離所述基板的一側,所述發光功能部與所述支撐部間隔設置;所述第二電極設于所述發光功能部遠離所述基板的一側,所述第二電極與所述隔離結構電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封裝部,所述封裝部覆蓋對應的所述第二電極遠離所述基板的一側和所述隔離結構靠近所述隔離開口的側壁的至少部分;
10.一種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圍設于所述隔離開口外周的所述導電體包括圍繞所述隔離開口的第一體壁;所述第一體壁在所述基板上正投影外輪廓包括相鄰的第一輪廓和第二輪廓;所述第一導電端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形成所述第一輪廓;所述第二導電端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形成所述第二輪廓;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電極包括位于所述隔離結構靠近所述基板一側且相鄰布置的第一延伸部和第二延伸部,所述第一延伸部沿第一方向延伸,所述第二延伸部沿第二方向延伸,所述第一延伸部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外輪廓位于所述第一輪廓遠離所述第一部段的一側;所述第二延伸部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外輪廓位于所述第二輪廓和所述第二部段之間;
13.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隔離結構還包括支撐部,所述支撐部設于所述導電體和所述基板之間;所述支撐部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的外輪廓位于所述導電體在所述基板上的正投影的外輪廓之外;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顯示面板,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發光功能部和第二電極,所述發光功能部設于所述隔離開口內,且所述發光功能部設于第一電極遠離所述基板的一側,至少部分所述發光功能部與所述支撐部間隔設置;所述第二電極設于所述發光功能部遠離所述基板的一側,所述第二電極與所述隔離結構電連接;
15.一種顯示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權利要求1至14任一項所述的顯示面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