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指甲油瓶蓋,其特征在于:包括:
(a)第一部分,具有指甲油刷,適用于將指甲油涂抹到手指甲和腳趾甲上,第一部分具有一套適用于與指甲油瓶的公螺紋結合的母螺紋,
(b)第二部分,其可選擇性地從第一部分移除,第二部分包括至少一個適用于發出用于固化甲油膠的UV光的UV LED燈,所述UV LED燈與電路內的電源連通,所述電路包括一個用于選擇性地啟動LED UV燈的開關,其中用戶可以將瓶蓋的第二部分從瓶蓋的第一部分上移開,并且啟動第二部分的LED UV燈照射被未固化甲油膠所涂敷的手指甲或者腳趾甲,從而固化甲油膠。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指甲油瓶蓋,其中:
至少一個UV LED燈安裝在第二部分的內壁上,并且所述第二部分的內壁和所述至少一個UV LED燈被設置為使第二部分的內壁能夠容納指尖以便該指尖的指甲能夠足夠接近于所述至少一個UV LED燈并且所述指甲能夠被所述UV LED燈所照射。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指甲油瓶蓋,其中:所述第二部分具有適于容納指尖或者是腳趾末端的凹腔,所述凹腔具有內壁,并且所述至少一個UV LED燈被安裝在所述凹腔的該內壁上,所述UV LED燈被設置為使該UV LED燈能夠在指尖或腳趾被插入該凹腔時照射指尖或者腳趾的手指甲或腳趾甲。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指甲油瓶蓋,其中:
所述第二部分的上端包括用于容納電池的電池倉。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指甲油瓶蓋,進一步包括:
電池倉和電池倉蓋,所述電池倉蓋能夠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移動,所述電池倉蓋被設置有電路,從而當所述電池倉蓋處于第一位置時,所述電路處于開路以避免電流導通至所述至少一個UV LED燈,并且,當所述電池倉蓋處于第二位置時,所述電路閉合以允許電流導通至所述至少一個UV LED燈。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指甲油瓶蓋,其中:
所述電池倉和電池倉蓋具有相應的螺紋,用于相對于電池倉在第一和第二位置之間旋轉移動電池倉蓋,以及從電池倉去除電池倉蓋從而便于拆除或更換電池倉內的至少一個電池。
7.一種指甲油瓶蓋,包括:
(a)第一部分,具有指甲油刷,適用于將指甲油涂抹到手指甲和腳趾甲上,第一部分具有一套適用于與指甲油瓶的公螺紋結合的母螺紋,所述第一部分還具有適用于將指甲油涂抹到手指甲和腳趾甲上的刷體;
(b)第二部分,其可選擇性地從第一部分移除,第二部分包括一個凹腔,該凹腔適于容納人體手指的指尖,該凹腔具有內壁;
(c)安裝在第二部分的凹腔的內壁上的至少一個UV LED燈,所述至少一個UV LED燈適用于發出用于固化甲油膠的UV光,所述UV LED燈被設置為使向第二部分的所述凹腔內插入指尖成為可能,從而所述指尖的指甲位于使至少一個UV LED燈能夠照射該指尖的指甲的位置處,所述UV LED燈與電路內的電源連通,所述電路包括一個用于選擇性地啟動LED UV燈的開關,
其中用戶可以將瓶蓋的第二部分從瓶蓋的第一部分上移開,將指甲剛剛附著了甲油膠涂層的指尖插入所述第二部分的凹腔,并且啟動第二部分的LED UV燈以UV光照射該指甲,從而固化甲油膠。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指甲油瓶蓋,其中:所述第二部分的上端包括用于容納電池的電池倉。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指甲油瓶蓋,進一步包括:
電池倉和電池倉蓋,所述電池倉蓋能夠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移動,所述電池倉蓋被設置有電路,從而當所述電池倉蓋處于第一位置時,所述電路處于開路以避免電流導通至所述至少一個UV LED燈,并且,當所述電池倉蓋處于第二位置時,所述電路閉合以允許電流導通至所述至少一個UV LED燈。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指甲油瓶蓋,其中:所述電池倉和電池倉蓋具有相應的螺紋,用于相對于電池倉在第一和第二位置之間旋轉移動電池倉蓋,以及從電池倉去除電池倉蓋從而便于拆除或更換電池倉內的至少一個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