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包括加工模塊和整平模塊;
所述加工模塊包括模具本體(1),所述模具本體(1)包括側壁(2)和底板(3),所述側壁(2)的上邊緣圍成的區域為模具開口,所述模具開口的面積大于或等于所述底板(3)的面積;
所述整平模塊包括不粘墊(4)和滾平棒(5),所述不粘墊(4)的形狀與所述模具開口的形狀相適配,且所述不粘墊(4)的面積略小于所述模具開口的面積;所述滾平棒(5)為軸截面為圓形的棒體;使用時,所述不粘墊(4)放置于所述模具本體(1)內所盛的待加工物料的上表面上,所述滾平棒(5)在所述不粘墊(4)的上表面處滾動,整平所述待加工物料的上表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組合模具還包括切割模塊;所述切割模塊包括對脫模后的所述待加工物料進行尺寸量取的輔助棒(6)和切割刀,所述輔助棒(6)為軸截面為矩形的棒體。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輔助棒(6)的軸截面為正方形。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不粘墊(4)的邊緣處設置有向外延伸突出的把手部(7),所述把手部(7)的個數為一個或多個。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具本體(1)的內腔表面為光滑面;所述不粘墊(4)的下表面為光滑面,所述不粘墊(4)的上表面為粗糙面。
6.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具本體(1)的所述底板(3)為矩形,所述模具本體(1)的所述側壁(2)垂直于所述底板(3)設置。
7.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滾平棒(5) 的長度小于所述底板(3)的長度,所述輔助棒(6)的長度不小于所述底板(3)的寬度。
8.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具開口的邊緣處水平向外延伸設置有水平沿(8)。
9.根據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具本體(1)和所述不粘墊(4)上的所有尖銳邊角均經過倒圓處理。
10.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組合模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具本體(1)和所述不粘墊(4)均由彈性食品級硅膠材料制成,所述滾平棒(5)和所述輔助棒(6)均由實木材料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