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光入射面,所述光入射面位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第一側的中心位置,用于接收入射光;
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位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第一側并沿垂直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中心軸線的方向依次布置于所述光入射面和光圖案化裝置的外周緣之間;
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所述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位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與第一側相反的第二側上并沿垂直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中心軸線的方向依次布置,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布置成將來自光入射面的入射光的至少一部分在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之間往復反射;以及
第一光出射面和第二光出射面,所述第一光出射面和第二光出射面位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第二側且彼此被一個或更多個反向反射單元隔開,所述第一光出射面和第二光出射面布置成使從光入射面入射的光的至少一部分能夠分別從所述第一光出射面和第二光出射面透射出所述光圖案化裝置且從所述第一光出射面射出的光和從所述第二光出射面射出的光在所述光圖案化裝置中具有不同的光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中的每一個包括第一反射面和第二反射面,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中的每一個對光的反射由第一反射面和第二反射面的相繼反射完成。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 一反射面的方向和所述第二反射面的方向設置成使得經由光入射面射入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入射光在所述第一反射面和第二反射面上的入射角均滿足全反射條件。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第一反射面和第二反射面相對于光圖案化裝置的中心軸線的傾角在40度和60度之間。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第一反射面和第二反射面相對于光圖案化裝置的中心軸線的傾角為45度。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出射面布置成比第二光出射面更靠近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中心軸線,且所述第一光出射面的位置布置成接收未經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反射的入射光部分并使所述入射光部分直接經由所述第一光出射面透射出所述光圖案化裝置,而第二光出射面的位置布置成接收經過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反射的光并使經過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反射的光透射出所述光圖案化裝置。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還包括第三光出射面,所述第三光出射面布置成比第二光出射面更遠離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中心軸線并與第二光出射面被一個或更多個反向反射單元隔開,所述第三光出射面的位置也布置成接收經過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反射的光并使經過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反射的光透射出所述光圖案化裝置,從第三光出射面出射的光被所述至少一個正向反射單元和至少一個反向反射單元反射的次數多于從第二光出射面出射的光。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出射面、第二光出射面和第三光出射面與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中心軸線垂直。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出射面、第二光出射面和第三光出射面與所述光入射面平行。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光出射面和第三光出射面具有圓環或多邊形環形狀。
11.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光出射面、第二光出射面、第三光出射面和光入射面中的至少一者設有配光結構。
12.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中心軸線穿過所述第一光出射面。
13.根據權利要求1-11中任一項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圖案化裝置是一體的實心部件。
14.一種照明和/或信號指示設備,其包括:
根據權利要求1-13中任一項所述的光圖案化裝置;和
光源,所述光源用于提供從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光入射面入射的光。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照明和/或信號指示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和/或信號指示設備還包括位于光源和所述光圖案化裝置之間的光學準直裝置,所述光學準直裝置用于接收和準直來自光源的光并將經過準直的光引導向所述光圖案化裝置的光入射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