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創造屬于沖壓機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可自動卸料的沖壓裝置。
背景技術:
在某些設備零部件加工過程中,可能需要經過沖壓加工,完成沖壓加工,一般都需使用沖壓機。沖壓機,作為一種非常常見的金屬加工機具,對產品經過一次或多次的沖壓成形。現有的技術的沖壓機中,不能很好協調沖壓機安全及效率以之間的關系,存在工作效率低下且危險系數高的問題。完成沖壓后需要人工將沖壓產品取出,工作繁雜,需要耗費操作人員極多的時間,工作效率極其低下。此外,人工操作危險性較大,目前沖壓加工過程中,仍不時發生沖斷手指等安全事故,極大的威脅了工作人員的安全。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明創造旨在提出一種可自動卸料的沖壓裝置,該發明結構簡單、合理,使用方便,智能化、自動化程度高,并且工作過程安全。。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可自動卸料的沖壓裝置,包括卸料機構、傳送機構、控制器(9)及工作機構;所述卸料機構包括通過可移動回收桿(2)安裝在沖壓機上的電磁頭(1);所述傳送機構包括傳送帶(4),安裝于傳送帶(4)右側的擋板(3),集料桶(5)位于傳送帶(4)運行方向盡頭正下方;所述工作機構包括安裝于沖壓機底座上的工作臺(7),所述工作臺(7)正上方安裝有沖壓錘(6)。
進一步的,所述電磁頭(1)在非工作狀態下位于工作臺(7)一側。
進一步的,所述回收桿(2)與電磁頭(1)水平安裝在沖壓機上,所述回收桿(2)纏繞有緩沖彈簧(8)。
進一步的,所述沖壓錘(6)與一控制器(9)相連,所述回收桿(2)左右移動范圍由控制器(9)控制,所述電磁頭(1)充放電狀態由控制器(9)控制。
進一步的,所述控制器(9)為PLC控制器。
進一步的,所述傳送帶(4)位于卸料機構正下方。
相對于現有技術,本發明創造所述的一種可自動卸料的沖壓裝置具有以下優勢:
本發明所述的一種可自動卸料的沖壓裝置,結構簡單、合理,使用方便,實現了沖壓和卸料的自動化,智能化程度高,安全性高,適應性廣,具有很高的推廣價值。
附圖說明
構成本發明創造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創造的進一步理解,本發明創造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明創造,并不構成對本發明創造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明創造實施例所述的一種可自動卸料的沖壓裝置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
1-電磁頭;2-回收桿;3-擋板;4-傳送帶;5-集料桶;6-沖壓錘;7-工作臺;8-緩沖彈簧;9-控制器。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發明創造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在本發明創造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明創造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明創造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發明創造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說明,“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在本發明創造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通過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發明創造中的具體含義。
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明創造。
一種可自動卸料的沖壓裝置,包括卸料機構、傳送機構、控制器9及工作機構;卸料機構包括通過可移動回收桿2安裝在沖壓機上的電磁頭1;傳送機構包括傳送帶4,安裝于傳送帶4右側的擋板3,集料桶5位于傳送帶4運行方向盡頭正下方;工作機構包括安裝于沖壓機底座上的工作臺7,工作臺7正上方安裝有沖壓錘6。
電磁頭1在非工作狀態下位于工作臺7一側。
回收桿2與電磁頭1水平安裝在沖壓機上,回收桿2纏繞有緩沖彈簧8。
沖壓錘6與一控制器9相連,回收桿2左右移動范圍由控制器9控制,電磁頭1充放電狀態由控制器9控制。
控制器9為PLC控制器。
傳送帶4位于卸料機構正下方。
電磁頭1在非工作狀態時位于工作臺7的右側,回收桿2和沖壓錘6聯動,沖壓完成后,沖壓錘6上移,上移信號傳送至控制器9,回收桿2在控制器9的控制下帶動電磁頭1往工作臺7正上方移動,電磁頭1吸起沖壓完畢的鐵質工件,然后回收桿2往右側移動,移動到傳送帶4正上方后,電磁頭1在控制器9的控制下自動斷電,鐵質工件掉落在傳送帶4上,經傳送帶4傳送落入集料桶5里。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創造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創造,凡在本發明創造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