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受驅動相對支架水平往復運動的載板,設置在所述的載板上且與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匹配的夾緊機構,受驅動垂直上下移動并與所述的精加工產品的待拋光面接觸的打磨機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打磨機構為氣動筆。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夾緊機構包括其上設置有與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匹配的仿形槽的定位塊,與所述的定位塊對應設置的夾緊氣缸。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塊包括其上開設有避讓槽的基塊以及與所述的基塊固定連接的鑲塊,所述的仿形槽設置在所述的鑲塊上。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載板通過直線導向機構設置在基板上,與所述的基板固定連接的驅動電機通過齒輪齒條機構驅動及前限位開關和后限位開關實現所述的載板往復運動。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可相對所述的支架平動的底載板,在所述的底載板上設置有可受驅動上下移動的豎直板,所述的打磨機構固定在所述的豎直板上,所述的底載板與支架間設置有將所述的打磨機構與待拋光面壓緊的拉簧。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尾端與所述的支架固定連接且與拉簧平行設置的推動氣缸以推動打磨機構離開所述的精加工產品。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豎直板由固定設置在底載板上的升降電機驅動通過擺臂機構驅動上下往復移動。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精加工產品區域拋光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支架上設置有修磨打磨機構用的砂輪,所述的砂輪由受驅動靠近或遠離所述的打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