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發動機;
動力輸入軸,所述動力輸入軸與所述發動機的曲軸相連;
第一電動發電機;
第二電動發電機,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的轉子可選擇性地與所述動力輸入軸同步轉動;
行星齒輪機構,所述行星齒輪機構的太陽輪剛性連接在所述動力輸入軸上,所述行星齒輪機構的齒圈和所述行星齒輪機構的行星架中的一個與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的轉子剛性連接,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另一個可選擇性地與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的轉子同步轉動;
動力輸出部,所述動力輸出部與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聯動以將所述發動機、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和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中的至少一個的動力輸出。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的轉子通過第二離合裝置可選擇性地與所述動力輸入軸同步轉動;
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通過第三離合裝置可選擇性地與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的轉子同步轉動。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一動力分流模式和第二動力分流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一動力分流模式時,所述發動機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為發電機且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為電動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斷開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接合;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二動力分流模式時,所述發動機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為電動機且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為發電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接合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斷開。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一純電動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一純電動模式時,所述發動機不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不工作,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為電動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斷開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接合。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發動機單獨驅動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發動機單獨驅動模式時,所述發動機工作,所述第一電動 發電機和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均不工作,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接合。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一并聯驅動模式和第二并聯驅動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一并聯驅動模式時,所述發動機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為電動機,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不工作,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斷開;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二并聯驅動模式時,所述發動機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和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中的至少一個為電動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接合。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一駐車發電模式、第二駐車發電模式和第三駐車發電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一駐車發電模式時,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制動,所述發動機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不工作且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為發電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接合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斷開;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二駐車發電模式時,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制動,所述發動機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為發電機且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不工作,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斷開;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三駐車發電模式時,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制動,所述發動機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和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均為發電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接合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斷開。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一制動能回收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一制動能回收模式時,所述發動機不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不工作且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為發電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斷開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接合。
9.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動機的曲軸與所述動力輸入軸之間設有第一離合裝置。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二純電動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二純電動模式時,所述發動機不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和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均為電動機,所述第一離合裝置斷開,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接合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接合或斷開。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二制動能回收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二制動能回收模式時,所述發動機不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和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均為發電機,所述第一離合裝置斷開,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接合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接合或斷開。
12.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制動裝置,所述制動裝置用于制動所述動力輸入軸。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三純電動模式和第四純電動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三純電動模式時,所述發動機不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為電動機且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不工作,所述制動裝置制動,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斷開;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四純電動模式時,所述發動機不工作,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和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均為電動機,所述制動裝置制動,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斷開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接合。
14.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傳動系統具有第三制動能回收模式和第四制動能回收模式;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三制動能回收模式時,所述制動裝置制動,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為發電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斷開;
所述動力傳動系統處于所述第四制動能回收模式時,所述制動裝置制動,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和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均為發電機,所述第二離合裝置斷開且所述第三離合裝置接合。
1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單獨設置或者集成為雙離合器。
16.根據權利要求2-15中任一項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的轉子為中空結構,所述行星齒輪機構設在所述中空結構內;
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設在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與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之間。
17.根據權利要求2-15中任一項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包括第一主動部分和第一從動部分,所述第一主動部分與所述第一從動部分可選擇性地同步轉動,所述第一從動部分剛性連接在所述動力輸入軸上,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的轉子與所述第一主動部分剛性連接;
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包括第二主動部分和第二從動部分,所述第二主動部分與所述第二從動部分可選擇性地同步轉動,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的轉子與所述第二主動部分剛性連接,所述第二從動部分與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剛性連接。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的轉子通過第一輸入軸與所述第一主動部分剛性連接;
所述第二從動部分通過第二輸入軸與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剛性連接,所述第二輸入軸空套在所述動力輸入軸上。
19.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為離合器;或者
所述第二離合裝置和所述第三離合裝置均為同步器。
20.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輸出部為單級減速機構、二級減速機構或無級減速機構。
21.根據權利要求20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輸出部為二級減速機構,所述二級減速機構包括:相互嚙合的第一主動齒輪和第一從動齒輪以及二級主動齒輪,所述第一主動齒輪空套在所述動力輸入軸上,且所述第一主動齒輪與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相連并可隨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同步轉動,所述第一從動齒輪和所述二級主動齒輪同軸設置且可同步轉動,所述二級主動齒輪適于與差速器的差速器從動齒輪嚙合。
22.根據權利要求20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動力輸出部的與所述齒圈和所述行星架中的所述另一個相連的部分在所述動力輸入軸的軸向上位于所述第一電動發電機與所述第二電動發電機之間。
23.一種車輛,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據權利要求1-22中任一項所述的動力傳動系統。